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3〕5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遵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办法评分标准,认真落实好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2013年3月25日

遵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遵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考核相关责任单位。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三、“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年度总量削减目标,制定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年度减排目标经市环境保护局技术审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考核依据。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纳入经济形势分析,并根据总量预算和年度减排计划,及时调度主要减排措施落实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做好分析测算,实施预警调控,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不断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省核算结果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重点减排项目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环保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核查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情况。依据年度减排计划和总量预算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减排信息资料上报情况,“三表一档”(减排预算表、环境统计调度表、项目核算表、减排档案管理)的执行情况、减排设施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排污许可证持证管理情况,以及对所辖率先建设全面小康县(市、区)减排工作管理情况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即减排“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市、区)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抽查督查检查情况进行评定。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每季度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当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半年、年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

八、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现场抽查和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依据本办法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为90分以上的(含90分),定为优秀;考核结果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含80分),定为良好;考核结果为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含60分),定为合格;考核结果为60分以下的,定为不合格。(具体分值和评分办法见附件)

九、考核结果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及《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城管局等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市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十一、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问责和“一票否决”。委托市环境保护局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暂停该区域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照未完成指标数加倍扣减区域建设项目新增总量配额,减少对该地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撤消市授予该地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3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市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报经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十三、对6个省级率先建设全面小康县的考核,在对各县(市、区)先行考核的基础上,报省环保厅审定后公布。

附件:《遵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附件:遵义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办法.doc

http://plugins.zunyi.gov.cn/zfxxgk/zfxxgk/manage/infoissue/download.jsp?id=2013040123593&name=%E9%99%84%E4%BB%B6%EF%BC%9A%E9%81%B5%E4%B9%89%E5%B8%82%E2%80%9C%E5%8D%81%E4%BA%8C%E4%BA%94%E2%80%9D%E4%B8%BB%E8%A6%81%E6%B1%A1%E6%9F%93%E7%89%A9%E6%80%BB%E9%87%8F%E5%87%8F%E6%8E%92%E8%80%83%E6%A0%B8%E8%AF%84%E5%88%86%E5%8A%9E%E6%B3%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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