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6-0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积极应对大气污染防治严峻形势,保障和改善2016年春节期间市区空气质量,切实维护市民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51号)及我市《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保市政〔2013〕120号)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时间和范围

2016年春节期间,保定中心城区二环路内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2月7日(除夕)、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2日(初五)、22日(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限放区域

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禁限放品种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品种: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冷烟花;电子礼炮。

四、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违反2016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非法燃放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予以行政拘留;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保定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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