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及2015年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保政函〔2015〕32号)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烧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二、禁烧期间,保定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剩余物质、树叶、荒草和垃圾;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及其剩余物质投入河道、渠道、水库等水源中。其中市区(包括清苑区、满城区和徐水区)周围5公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3公里内;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水源地、油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周围1公里内等划为重点区域。

三、加大综合利用力度,鼓励禁烧区农民采取秸秆机械还田和主动搬运秸秆离田等方法处理秸秆,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合理划定集中堆放点,引导农民妥善堆放秸秆。加强夏、秋农机作业管理,凡下田作业的收割机须配备粉碎装置,收割的同时将秸秆粉碎还田。鼓励支持秸秆利用企业到重点禁烧区建立秸秆收集、堆放、加工和利用服务体系,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工业化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规模种植大户(企业)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四、充分发挥三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加强区域巡查和查处,确保环境监管严格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可通过微信平台(公众微信号: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和环保热线12369举报,欢迎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五、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依法实施经济处罚,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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