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2010〕101号
颁布日期:2010-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201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今年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交给市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共847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319件,政协委员提案528件。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一个重要形式。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提出建议和提案,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中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明确一位办公室主任主抓,并根据工作量配备若干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对重点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研究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二、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在办理工作中,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放在首位,要努力克服敷衍马虎、应付差事等不良倾向,把提高建议和提案的实际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作为承办工作的根本要求。承办人员要主动与代表、委员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对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承办单位要组织力量加强调查研究,与代表、委员共商解决办法。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所有的建议、提案不仅要做到件件有答复,而且问题解决率要达到30%以上,代表、委员满意率要达到90%以上。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

各承办单位要按照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的要求,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在坚持去年的“开门办案制”等7项创新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走访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市政府办公室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拖延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各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办理工作时限要求,按时完成办理任务。承办单位要从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个别情况复杂、难度较大、不能按期办复的建议、提案,要在规定办复期限内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并报告市人大、市政协,经同意后至迟在9月1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今年的按时办结率要达到100%。

四、认真做好复查和走访工作

各承办单位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的思想,努力办理好建议、提案。在办理任务基本完成后,要对本单位办理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及时做好复查工作,要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认真听取、采纳他们的可行意见。通过走访,了解代表、委员的想法,解释有关政策、征询意见、沟通思想,以利解决问题。今年各单位的走访率要达到以下要求:承办任务不足20件的为100%,20件以上的不低于80%。对于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面访牵头的提议人。走访时要注意提请代表、委员亲笔填写《征询意见表》。为提高满意率,把好质量关,今年仍然要严格执行“四个重办”制度:即问题应该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重办;需要实事求是给予解释说明而答复含糊的重办;复文格式不规范的重办;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重办。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核对,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退回市政府督查室并附上退回原因,不得拖压搁置和自行转办。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注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办理(复文格式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三)对需2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牵头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和主办单位密切配合,积极、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在复文中要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代表和委员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在收到反馈意见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

(六)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除按规定格式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外,应分别抄报市人大选工委3份和市政府督查室1份,另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对口工委1份、代表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1份。

(七)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除按规定格式直接答复政协委员外,应分别抄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和市政府督查室1份,另报送委员所在县(市、区)政协1份。

(八)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在10件以上的,应在办理任务完成后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附件:1关于对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的答复格式

2关于对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改建的答复格式

3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的答复格式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办理情况:

关于对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

签发人:

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章)

年月日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抄送:市人大选工委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2

办理情况:

关于对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号议改建的答复

签发人:

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章)

年月日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抄送:市人大选工委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3

办理情况:

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号提案的答复

签发人:

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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