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2014〕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鹤壁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1日
鹤壁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4年9月1日)
为推进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助保贷融资业务,发挥财政资金的标杆作用和放大效应,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投放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二、运营模式
助保贷日常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共同筛选优质中小微企业组成“中小微企业池”,由助保金作为增信手段,由合作银行向入池企业提供贷款。助保贷业务出现风险时,按补偿程序进行补偿和追偿。
(一)助保贷监督与管理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银监局、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政府金融办共同参与,联合组成鹤壁市中小企业助保贷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监督管理“中小微企业池”入池企业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企业互助金、企业保证金的使用。
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为助保贷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签署助保贷合作协议,与合作银行共同推荐加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负责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企业互助金和企业保证金,联合合作银行做好助保贷的日常工作,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负责助保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组建“中小微企业池”
“中小微企业池”是由市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1.“中小微企业池”企业准入条件
(1)鹤壁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和财务制度;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有市场、有效益,企业成长性好,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4)合法经营,并按要求向相关单位报送企业信息;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6)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以企业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7)已纳入财政部门财务报表报送系统;
(8)企业纳税信用好,近两年内没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和欠缴税款情形,且企业税收(不含税收稽查一次性征收)、销售收入连续两年保持10%以上的增长,连续两年实现盈利,资产负债率持续在70%以下。
2.“中小微企业池”入池程序。拟加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需填写《企业入池申请表》,经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服务中心推荐。市服务中心对申请入池企业进行评审,合作银行对申请入池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报市监管办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中小微企业池名录》。
3.助保贷业务准入条件
(1)企业已纳入《中小微企业池名录》;
(2)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并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3)有第三方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第三方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或融资性担保公司;
(4)申请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企业,在合作银行的信用等级达到B级以上。
(三)助保金的组成与管理
1.助保金包括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助金。市财政从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政府风险补偿金,并根据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逐年增加。入池企业按照“自愿入池,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原则,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贷款合同金额2%的比例缴纳企业互助金,按贷款合同金额的10%缴纳保证金。企业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缴纳的保证金本息返还企业,企业互助金继续留存于企业互助金账户。
2.助保金账户设立:政府风险补偿金、企业互助金、企业保证金由市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分别开设专户存放,该账户资金属中小微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不构成对贷款的担保,主要用于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3.助保金补偿范围:经市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池内企业助保金贷款属于补偿范围。合作银行发放的票据融资及其他贷款不属于补偿范围;因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4.企业互助金利息使用:缴入国库。
(四)助保贷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1.贷款额度:单个企业助保贷额度一般应在2000万元以下。
2.贷款期限:1年。
3.贷款利率:助保贷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其他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最高浮动幅度应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4.贷款方式:助保贷可按企业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提款。同等条件下,合作银行的贷款规模应优先保证助保贷。
5.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企业现金流的特点,可选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贷零偿还款方式,或者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
(五)贷款的审查及发放
1.合作银行从《中小微企业池名录》中筛选企业,按照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审批结论向市服务中心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经市监管办审核同意,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互助金和企业保证金后,市服务中心出具《助保贷备案通知书》,将该笔贷款纳入助保金补偿范围。
2.合作银行应在落实保证措施后7个工作日内对池内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市服务中心。
(六)贷后管理
1.助保贷业务贷后管理由合作银行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并按内部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2.使用助保贷的企业出现改变助保贷贷款用途、经营管理不善、恶意逃废债务倾向等违规情况时,由合作银行与市服务中心共同提前收回助保贷或采取冻结资产、资产变现等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3.对导致企业互助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其入池资格,并将该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七)助保金补偿管理
1.助保贷出现风险预警或还款逾期时,由合作银行通知市服务中心。经市服务中心认定、市监管办确认后,合作银行向市服务中心提出补偿申请并经市监管办审核同意,市服务中心应在6个工作日内划拨贷款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和企业互助金,先行补偿贷款本息。
2.当企业保证金和企业互助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按剩余部分50%的比例进行补偿。合作银行向市服务中心出具《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企业助保贷的函》,经市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市监管办审批后,市服务中心应在6个工作日内划拨补偿资金。当政府风险补偿金不足时,超出部分的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3.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助金由市服务中心及时委托合作银行代位追索,并积极做好协助工作。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按债权的2%—3%提取,最高不超过5%)、违约金后,按实际分担比例偿还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剩余部分补回企业互助金所承担损失。
(八)助保贷终止
1.合作银行在开展助保贷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规定、有弄虚作假行为、贷款未达到合作协议要求或绩效明显较差时,市服务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合作,自助保贷宣布合作终止之日起,在保贷款同时转为银行正常贷款。助保金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助保贷业务合作正式终止。
2.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助金结余部分由市财政一并收回,纳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助保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合作银行每季度向市服务中心通报助保贷业务信贷台账、助保金的使用情况,市服务中心每季度向市监管办通报助保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二)助保贷企业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资金行为的,由市服务中心责令其整改,并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有弄虚作假、挪用助保金、用开展助保贷业务的资金对外提供担保等违反本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全额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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