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3〕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9日

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产业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旅游产业转型提升,打造国际知名旅游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宿、行、游、购、娱等旅游业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为实现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设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焦作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接受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创建国际知名旅游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焦作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纳入行业监督管理范围。

第六条质监、公安、交通运输、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参与旅游标准化工作,开展旅游标准化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和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旅游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全市有关实施办法;

(二)制定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

(三)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

(四)组织旅游标准化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六)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活动;

(七)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工作。

第十条成立焦作市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在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焦作市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是从事全市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日常工作和归口管理的技术组织,由全市旅游专业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日常工作由焦作市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焦作市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旅游业实际,及时向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分析研究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提出编制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议;

(三)组织旅游业地方标准的立项、制订、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业务工作,负责标准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旅游标准;

(五)负责旅游标准宣传、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及时向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七)负责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区域交流与合作,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九)完成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焦作新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并明确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立项

第十三条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旅游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全国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立项制定国家标准;

(二)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旅游行业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可逐级上报全国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立项制定行业标准;

(三)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涉旅业态内统一技术要求的,由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申请立项制定省旅游地方标准;

(四)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焦作市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相关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企业标准;

(五)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标准立项计划的提出,应根据全市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标准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统筹协调后,提交焦作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无异议后按标准类别分属的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申请立项。

第十六条对于旅游业急需和重点的标准项目,由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建议,报焦作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审核,经审核无异议后按标准类别分属的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申请立项。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发布

第十七条旅游业标准的制定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的要求。

第十八条标准的制定、修订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草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焦作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并由该部门组织专家召开标准初审会,对标准草稿进行技术审查前的初审;

(三)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初审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草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报送焦作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复核;

(四)焦作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复核无误后,向省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全国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申请,组织召开省旅游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技术审查会;

(五)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技术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再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

(六)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七)旅游业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适时申请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旅游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需要,在充分征求同行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修订意见上报修订。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全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的部署,通过设立旅游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单位和服务组织等形式,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推广体系,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旅游标准监督,保证旅游业安全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等旅游标准化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引导、支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作为合同内容的,应当有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纳入广告宣传、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项目,必须执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向焦作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技术机构申请有关质量、资质等认定。已经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设施及服务,如有不符合旅游业相关标准、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认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焦作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有关技术机构负责质量、资格等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焦作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旅游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焦作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积极开展旅游标准的宣传、推广,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贯彻执行,应当提出实施计划,有关情况及时向焦作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焦作市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旅游标准化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抽查的信息由组织实施的部门定期发布。

第二十五条旅游各类标准的研制均属科技成果,焦作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可向省、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六条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旅游标准化奖励办法,对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不执行或违反有关旅游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焦作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焦作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标准化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方面:

(一)对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补助;

(二)旅游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支出;

(三)开展旅游标准化宣传、培训、调研、科研、专题会议、交流活动等开支;

(四)焦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支。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标准化工作经费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经费,由企业自筹,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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