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2013〕17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的《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9日

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实施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3年2月)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56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对“六加一攻坚战”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以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企业落后产能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各类资源向骨干企业转移集中,促进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税收杠杆、资金政策等手段,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淘汰、及早淘汰落后产能,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三)落实目标责任。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合力。

三、目标任务

按照“尊重规律、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多策并举”的工作原则,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关于第三类淘汰类的内容,到2015年全面完成“全市域工业企业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工作要求。其中,2013年淘汰78家企业落后生产设施,2014年淘汰34家企业落后生产设施,2015年淘汰11家企业落后生产设施。

四、责任分工

(一)市工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落后产品等情况,加强各县(市、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广泛宣传、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各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合理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核实,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及时协调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了解、掌握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并将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二)加强企业新上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要严格企业新上投资项目的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工信、发改部门要审核其是否已全部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核准、备案管理来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支持省、市重大项目和资源节约型、附加值高的项目建设,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三)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环保部门要实行环评“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项目的环评;发改、工信部门暂停该地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四)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部门要吊销排污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部门要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供应企业要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落后产能企业生产停止或限制供电。

(五)财政部门要分年度列支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

(六)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和未按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工作的市直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区),要提交市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和企业,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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