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利益分配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文号:黄政发〔2009〕7号
颁布日期:2009-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项目建设利益分配问题的实施意见

黄政发〔2009〕7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有关意见和实施“大产业、大园区、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消除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行政壁垒和地域界限,实现项目在我市无障碍落户,促进我市园区、产业和经济一体化建设。现按照谁引资谁收益,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就全市项目建设财政分配及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及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范围。各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引进异地落户的项目;城区内“退二进三”整体迁移的项目;市级引进、市级企业扩能、参股的项目以及市级与县(市)区共建的项目。

(二)项目建设的条件。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黄金山工业新区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他地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以及第三产业项目;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审批程序

投资额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在投资额完成后三个月以内,由项目引资方和落户方共同向市财政局提出利益享受申请,市财政局审核项目投资额符合条件后,向市政府报告该项目利益分成比例、期限的建议,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至项目引资方和落户地政府(含黄石经济开发区)、市财政、市统计等部门。

三、利益分配政策

(一)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之间招商引资项目的利益分配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自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落户地现行财政体制结算留用外,其他各项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由落户地与引入地实行利益分成。

1.异地落户项目:从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引资方与落户地按7:3分成;

2.城区“退二进三”整体迁移项目:从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所得利益实行5:5分成;

3.落户地与引入地双方政府(含黄石经济开发区)自行协商的按协议办理。

(二)市级项目的利益分配政策

1.由市级引进、市级全额投入,以及市级企业产能扩展和投资参股,且项目所在地为项目建设提供发展空间,并在征地、拆迁、建设等方面提供协调、服务的生产服务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当年,根据所在地政府提供协调、服务实际工作量的大小,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所在地一次性补助。

2.对市与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两级共同引进、共同投入的生产项目,根据两级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或直接投入的比例分成。

3.对市级为主争取或引进,并由市级统一组织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码头等,建设期内建筑安装营业税以及项目建成投产后实现税收实行属地征管,按市与项目所在地两级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或直接投入的比例分成。

四、其他规定

(一)项目建设各项指标实行属地统计,年终考核按利益分配年限和比例由引资方和落户地政府(含黄石经济开发区)分享。

(二)异地落户项目财政分配按落户地财政体制计算财力,由市财政进行结算。

(三)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异地落户项目税收缴入落户地金库;市级项目落户大冶市、阳新县的税收就地入库,落户城区的税收统一缴入市级金库。

(四)税收收入入库情况由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查核定,市区范围内各城区间(含黄石经济开发区),以及市级与城区(含黄石经济开发区)之间的财力划转,由市财政部门在当年与各城区(含黄石经济开发区)结算;市级以及各城区与大冶、阳新之间的结算,由市财政与当地财政共同审核确定后,报省财政划转。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限暂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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