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随州市手机问政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随州市手机问政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随州市手机问政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州市手机问政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7日
随州市手机问政平台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手机问政平台(以下简称平台,http://211.137.78.154:9001)管理,保证手机问政平台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手机问政平台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接待信访群众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使用手机问政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二、管理机构
第三条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统筹协调手机问政平台的搭建和日常管理工作,随州移动公司负责搭建维护,市信访局负责协助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市政府办电子政务办负责平台的设计和管理,对平台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其主要职责:
1、制定电子公文与信息流转的具体工作规范和制度;
2、负责办理手机问政平台使用单位的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手续;
3、负责处理手机问政平台短信问政信息的处理;
4、负责督察各部门手机问政平台信息回复处理情况;
5、负责对各部门手机问政平台信息回复发布情况的管理;
6、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使用平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7、负责培训各使用单位管理人员;
8、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信访局负责“市长热线”的手机问政事项转办、信息回复监督管理。
三、使用单位
第六条使用平台的单位,应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手机问政平台身份账号(下称账号)和密码。
第七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平台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各单位管理人员的职责包含:
1、负责本单位手机问政平台日常管理;
2、指导和监督该平台在本单位的运行;
3、负责与市信访局的衔接工作。
第八条使用单位变更平台中相关资料的,应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1、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由该单位来函确定新的管理员及使用人员名单;
2、使用单位被撤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及时在手机问政平台中删除该单位名称,注销该单位使用人员,并将平台中的相关文件按被撤销单位提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使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如果沿用合并前其中一个使用单位名称的,则该名称作为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在平台中保留,被合并的使用单位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如果使用新的单位名称的,则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合并前在平台中使用的单位名称按本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四、使用人员
第九条从事平台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职尽责,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按规范向市电子政务办申报开设、注销使用人员帐号、初始密码,并将使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
第十一条平台管理员应自觉遵守平台运行的规章制度,按照工作权限,认真完成本人在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使用人员帐号密码(口令)应设6位以上字符(含字母大小写、数字、符号),并需每月修改一次密码,不得与其他使用人员名(账号)相同。使用人员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若密码丢失,应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申请,恢复初始密码。
密码设定举例:Zj&123
密码设定解释:“Zj”–易记名字的简写,包含字母大小写;“&”–特殊符号;“123”–易记数字。
第十三条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非相关人员不得使用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登录。
第十四条各单位平台管理员所填报的移动手机号码,除具有平台账号的功能外,还拥有接受交换的短信提醒之用。如手机换号应及时向市电子政务办提出更换。
第十五条为保证平台业务运行质量,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短信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登陆到手机问政平台对信息进行处理。管理员如因出差或出差时间较长,应指定代办人代办。
五、账号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对手机问政平台全市各部门管理员帐号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各部门帐号使用、新增、修改、删除由市电子政务办统一管理。
六、办理制度
第十七条实行分类办理制。为方便不同群体的市民运用手机问政表达意愿和诉求,我市手机问政现已开通四种问政方式:直接拨打市长热线、通过随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手机问政入口登陆手机问政平台、通过中国移动“无线城市”客户端进入手机问政、发送手机短信进行手机问政。根据市民采取的手机问政方式不同,对提出的问政事项实行分类办理制,具体分为三类:一是问政市民通过网络或客户端直接留言至相关单位,由该单位手机问政管理员在规定时限内受理、答复;二是通过市长热线问政的,由市信访局手机问政管理员根据具体内容,将问政事项转办到相关单位,由该单位手机问政管理员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三是通过手机短信留言的,由市电子政务办转办到相关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市民提出的各类手机问政事项,均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和转办;咨询类事项要在受理后的1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需要其他单位协同办理的事项,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和答复;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间办结和答复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的进展情况向问政人说明,并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信访局提出延时办理申请,经市电子政务办、市信访局审核后可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时受理和逾期未办结、未回复的,一经发现,由市电子政务办予以通报,并向责任单位发出督办通知,督促限期办结;限期仍未办结和回复的,市政府将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十九条实行首问负责制。问政事项涉及到多个单位的,由问政人首先问及的单位负责办理。被问单位认为所提事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必须在当天内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向问政人讲请不受理的理由,同时告知问政人应当向何单位问政。对所有不予受理的问政事项,市电子政务办要及时进行认真核查,对推卸应该受理的问政事项和未尽到告知责任的,要责成相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并将问责情况及时向问政人通告。
第二十条实行“亮灯”管理制。对各单位受理和回复问政事项的情况,在手机问政管理平台上以绿、黄、红灯显示和监督。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的亮绿灯,规定时间内未受理的亮黄灯,超过规定时间未受理的亮红灯;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亮绿灯,规定时间内未回复的亮黄灯,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的亮红灯。发现受理和回复环节亮红灯的,一律在全市通报,并根据“亮灯”管理和监督的情况,对各单位手机问政管理员实行动态淘汰制,一年内累计发现4次亮红灯的,相关单位应更换手机问政平台管理员。
七、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联入平台的计算机,应安装杀毒软件。使用外来移动存储设备(U盘、磁盘、光盘等)应先进行检测,以防病毒入侵。
第二十二条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维护计算机网络,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应立即与市电子政务办联系,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文档管理员应对文件资料的保密性、正确性、完整性、发布范围负责,不得将涉密信息、带毒文档录入。
第二十四条使用时,所有涉密信息不得在该平台内发布,也不得存储在与该平台相联的计算机中。
第二十五条应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与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不得利用该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或淫秽色情信息。
第二十七条平台出现异常,造成数据存储不完整、软件故障、数据丢失,影响运行使用的,应由部门管理员负责维护。因技术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及时向市电子政务办反馈。
第二十八条信息传输工作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遵循统一的技术规范。接收的信息,应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发送的重要信息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对不遵守规程、影响信息传输工作正常运行的网络成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电子文件严格按发文范围发送,发文范围的审批仍按各单位公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平台出现故障,导致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在平台中进行正常交换的,应及时通知市电子政务办。由市电子政务办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若24小时内仍未排除故障,造成平台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市电子政务办提出解决办法,同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以纸质文件的方式通知使用单位,保障公文与信息交换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平台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电子政务办反馈。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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