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咸宁经济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批转咸宁经济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批转咸宁经济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经济开发区、市财政局关于《咸宁经济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咸宁经济开发区财政收支管理办法
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理顺市本级与开发区的财政管理关系,规范开发区财务管理,促进开发区发展壮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开发区政策和专题会议精神,借鉴兄弟市州作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在政府委托授权关系的前提下,遵循权责对等的原则、放权与监管并重的原则、激励与约束均衡的原则,划分财政收支责任,明确资金收入来源,核定财政收支基数,统一预算执行方式,明晰财政管理职责,规范财政收支运行。
二、事权划分
根据市与开发区事权的划分,市财政承担按市本级部门预算的支出标准核定的开发区管委会党、政、群机构人员经费;开发区主要承担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支持企业建设与发展支出、项目支出、偿债支出及收入的征管经费。
三、收支范围
以2008年为基期,基数内收入为市本级财政收入,基数内支出为市本级财政负担的预算支出。超收入基数的增量部分,市财政与开发区按三、七比例分成;超支出基数的部分,主要由开发区承担。
(一)收入:
1、市本级收入基数为3335万元。其中:(1)2008年开发区所辖的长江产业园、温泉高新技术工业园内所缴纳税收的地方分享3175万元(其中:国税2427万元、地税748万元);(2)2008年开发区园内应缴未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160万元确定为收入基数。
2、2008年后市内新迁入的企业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按照企业前三个正常纳税年度的平均数计入市本级基数。如未达到核定基数水平,则其税收属于市本级收入,开发区不参与分成;达到核定的基数水平后,开发区参与增量分成。
3、区内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作为市本级收入,不纳入基数范围。
4、区内房地产开发的关联税收(房地产交易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房地产施工企业建安营业税等)按市与开发区三、七比例分成。
5、开发区申报区内工业项目代缴税收留成部分不作为市本级收入,不纳入基数范围。
(二)支出:
1、市财政安排开发区支出基数为183万元。其中:(1)2008年人员经费141万元;(2)2008年公用经费42万元。
2、以后年度开发区编内人员经费的政策性增支,由市财政负担。
3、区内税收基数部分的征管经费由市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按市与开发区三、七比例分担。
4、其他各项支出均由开发区全额负担。
四、预算执行
(一)开发区各项财税收入(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区直接缴市级金库)按现行办法和程序缴入市级金库和专户。国税、地税、财政、人行等部门对开发区缴库(缴入专户)的财政收入单独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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