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郴政办发〔2010〕20号
颁布日期:2010-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工伤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范围予以统筹安排,并将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禁止针对流动人口设置限制和歧视性规定。

二、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管理。已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在办理下列事项中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一)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经济来源,且申请领取了《居住证》满五年以上,自愿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的人员,准予办理户口迁移。

(二)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可在现居住地凭《居住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落户手续。

(三)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在现居住地参加技术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

(四)流动入口的子女可在现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提供下列相关证明可办理入学手续:

1.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人员及随迁子女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人员在流入地的《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复印件)、有效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进城经商办企业人员提供在郴州市经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五)省内流动人口已婚农村户口孕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省内定点助产机构分娩的,可凭医院住院发票到当地住院分娩补助办公室领取300元人民币补助;参加了当地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还可享受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住院补助。

(六)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享受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免费服务:

1.可在现居住地的街道或乡镇计生办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2.可到街道或社区计生办办理《IC智能免费发放卡》,到智能机上领取免费避孕药具。

3.可在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进行生殖保健检查和婚检、孕检,实行免费服务。

4.可在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或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施行结扎、上环、流产、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凭所辖街道(乡镇)计生办的介绍信,实行免费服务。

(七)流动人口可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服务。

(八)流动人口可按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保险。

(九)因遭受重大灾害事故或者重大疾病可向现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十)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创办企业或从事服务业、餐饮业等商务经营活动。

(十一)流动人口创办企业时,注册资本可以法定最低标准注册登记。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纳出资的,依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十二)流动人口办理工商执照,凡手续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办理注册登记。

(十三)流动人口可申请参加当地党组织、共青团、工会和妇联组织活动,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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