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文件精神,强化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以下简称学生用车)安全管理职责,切实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安全,现就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安全监管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中小学幼儿园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宣传、监察、财政、安监、工商、税务、物价、保险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用车管理工作。
二、要选定服务模式
根据湘政办发〔2011〕53号文件,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用车模式主要为三种:(一)企业、学校购买或租赁;(二)社会投资;(三)公司化运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或创新,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企业参与、管理规范”的学生用车运营与管理机制,并负责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做好学生用车标准审定工作和交通标志、停靠站点的设置与维护工作,落实定人、定车、定时、定路线、定制度的“五定”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学生用车营运等违法行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市直学校现有的用车模式进行规范。
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文件要求,建立学生用车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列入财政预算。
三、要明确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因学校布局调整、学生集中住校后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在2011年12月底以前对学生用车服务模式予以确定。并将当地学生用车运营模式与管理机制报市中小学幼儿园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要强化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学生用车摆到教育安全的一个突出位置,上下一致,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好《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文件规定的各部门职责,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市学生用车安全隐患得到根本整治,基本解决好学生上下学能够坐上安全车、放心车问题。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教育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课教学计划,督促学校落实教学任务。
2、对本辖区学校幼儿园用车进行安全监管。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加强对学生用车的管理,将车辆接送学生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幼儿园年终考核内容。
3、建立和完善学生用车和驾驶员信息档案,督促学校幼儿园做好相应工作。
4、报请政府分管领导协调,会同交警、交通运输、安监、城管、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专项治理。
5、中小学幼儿园用车出现累次带病行驶、超员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或受到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又未整改到位的,对所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对民办幼儿园取消办园资格。
学校职责:
1、学校负责建立学生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建立幼儿园和低年级学生教师跟车值班制度,明确学校负责人、班主任的护学责任,有效地保障学生交通安全。同时,主动协助当地乡镇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学生接送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2、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对车辆接送学生安全工作负总责,强化对自有、租用车辆及其驾驶员、跟车员的监管,加强对驾驶员和跟车员的安全教育。对租用车辆要签订安全责任状,经常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
3、对学生接送车牌证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接送线路、驾驶员姓名和驾驶证、车辆技术状况、参保情况等信息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并报公安交警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
4、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乘座“三无”车、超载车和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中小学幼儿园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其它不符合学生接送车要求的机动车接送学生。
5、安排监管人员维护好学生到校、离校时的上下车秩序,指派专人对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登记查检,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坚决制止,不得放行。
(二)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1、严格学生用车准入审批。审查认定学生用车营运资质,并将学生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录入车辆户籍化管理系统,发放《学生用车》标牌。对未取得营运资质的接送车辆,会同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2、督促学校、客运企业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学生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3、加强对学生用车的监管,结合日常路检严厉查处病车、超载以及使用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等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审批和未喷涂专用颜色、“学生用车”字样的学生接送车。对中小学幼儿园自备学生用车的专项整治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次。
4、对中小学幼儿园自备学生用车安全技术状况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检验,重点查验车辆的制动、转向、轮胎、灭火器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以及座位数量是否与行驶证相符。
5、学生用车未按规定参加保险和未进行定期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依法处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切实加强客运企业学生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在有学生接送任务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督促客运企业选派车辆性能好、驾驶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驾驶员承担学生接送任务。
2、完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在重点地段和路口设立交通标识标牌和减速带。
(四)安监部门职责
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车辆接送学生工作的安全管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五)宣传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报刊、广播、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发布宣传信息,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监察部门负责协助推进解决学生用车问题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
财政、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按规定负责落实学生用车税费和保险费的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学生用车运价拟定和监督实施工作。
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有领导具体分管,要指定专人具体指导和帮助学校维护交通安全环境,协调、配合、监察督促并落实有关工作。
五、要明确工作要求
(一)立即进行一次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的排查。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校逐园逐生对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登记造册。对学校和幼儿园租用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用维修;发现有家长租用社会非法运营车辆的要予以劝阻。
(二)开展一次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用车辆管理检查。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立即联合对当地中小学幼儿园用车进行一次突击检查,学校积极配合,组织学校自有或租用进行检查,要落实与车辆出租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使用安全状况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上路。同时,要借此机会,认真开展对车辆驾驶员、跟车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三)集中进行一次中小学生及其家长交通安全教育。要全面开展一次乘车安全教育,教育中小学生坚决不乘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教育提醒步行上下学的中小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主动安全避让行驶车辆。要立即提醒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千万不要租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特别是冬季来临,要教育驾驶员、学生、家长防范大雾、雨雪、路面结冰等恶劣天气影响,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严禁超载、超速。必要时可采取停运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或调整上课、入园时间等安全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四)加快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制订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把通校等级公路建设作为优先规划和建设对象,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投入专项资金,切实改善农村公路安全状况。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适用型车辆从事农村公路运输和学生用车营运,一般应选择中小型客车作为主要运输工具。坚决禁止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三轮车、拖拉机、摩托车等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
六、要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是学生用车管理的实施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全面落实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要分解细化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实行责任制分解,将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安全监管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要健全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加大路检巡查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市教育部门要将市直学校学生用车责任进行分解,联合相关市直部门进行督促落实。
(二)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县级教育、公安部门要与本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签订学生用车管理责任状;学校要与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状,借用、租用车辆的学校要与出借、出租单位签订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管理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据可查、有责可究。
(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坚持“谁组织用车谁负责,谁使用车辆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发生学生用车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要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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