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2013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文号:娄政函〔2013〕165号
颁布日期:2013-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2013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娄底市2013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借鉴。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7日

娄底市2013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目录

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行政处罚案

(LDCC〔2013〕第1号)……………………………(3)

2、××医院违法存放和处置医疗废物行政处罚案

(LDCC〔2013〕第2号)……………………………(8)

3、湖南××有限公司未经有机认证在其生产的产品上

标注“纯天然”字样行政处罚案

(LDCC〔2013〕第3号)……………………………(14)

4、娄底市××煤矿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行政处罚案(LDCC〔2013〕第4号)……………………………(19)

5、娄底××医药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劣药行政处罚案

(LDCC〔2013〕第5号)……………………………(26)

6、××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规划许可行政处罚案

(LDCC〔2013〕第6号)……………………………(31)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擅自开工行政处罚案

LDCC〔2013〕第1号

行政执法机关: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3年5月20日,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在建的××住宅楼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月23日,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批准,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同日,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杨××、秦××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楼项目拟建商住楼4栋,其中10#、12#栋为地上22层,11#、13#栋为地上17层,总建筑面积63292.5㎡(地下室面积约4133.9㎡),造价约5804.2万元。该项目10#栋于2013年3月动工,立案调查时已施工至主体3层,完成工程量约130万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2013年6月6日,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娄建罚告字〔2013〕第9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公司负责人陈××签收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2013年6月16日,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3年6月17日,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审核,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适用法律准确。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年6月17日,经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批准,责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补办施工许可证,做好结构安全鉴定,同时处以工程总造价1%的罚款,计人民币伍拾捌万元(¥580000.00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娄底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娄建罚决字〔2013〕第92号)。

2013年6月18日,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陈××予以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这些证据证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调查笔录》,证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楼项目在开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总造价为5804.2万元。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根据《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娄建发〔2010〕106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鉴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补办施工许可证,可以按照第①种情形处罚,因此,处以工程总造价1%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院违法存放和处置医疗废物

行政处罚案

LDCC〔2013〕第2号

行政执法机关:娄底市卫生局

当事人:××医院

一、案件事实

2012年7月10日,娄底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彭××、刘××、谢××在对××医院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监测工作,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卫生监督员对发现的问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了相片6张,提取了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对该医院法定代表人杨××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7月16日,经娄底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对××医院涉嫌违法存放和处置医疗废物行为进行了立案。7月25日,娄底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彭××、刘××、谢××又对该院法定代表人杨××进一步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查明,××医院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将产生的一次性医用中单、医用针头等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暂存点与外界直接相连,未设置防蝇、防鼠、防盗等安全措施设施。

2012年8月29日,娄底市卫生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娄市卫医告〔2012〕049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杨××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2年9月6日,娄底市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合议,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2年9月8日,娄底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适用法律准确。

二、法律适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2年9月8日,经娄底市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对××医院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娄底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娄市卫医罚〔2012〕052号)。

2012年9月8日,娄底市卫生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医院,该院负责人杨××予以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娄底市卫生监督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相关证据能充分证明××医院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证明了××医院具备了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相片,证明该院存在的违法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医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医院的罚款数额问题,《娄底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第四节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或者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医院的医疗废物暂存点与外界直接相连,未设置防蝇、防鼠、防盗等安全措施设施的行为,以及将产生的一次性医用中单、医用针头等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符合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此,分别给予人民币2000元和5000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医院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娄底市卫生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有限公司未经有机产品认证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纯天然”字样行政处罚案

LDCC〔2013〕第3号

行政执法机关: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2年8月2日和8月17日,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处理转办单,称有消费者举报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凉茶”和“××”饮品未获有机产品认证而在产品及包装上违法标注“纯天然”字样。8月20日,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批准,对湖南××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并指派行政执法人员李××、肖××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凉茶”和“××”饮品由湖南××有限公司委托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自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共生产“××凉茶”饮品6518件,“××”饮品3375件。湖南××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接到工商部门转告的类似投诉后,已采取了改正措施,印制使用新包装标签。

2012年8月30日,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湖南××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娄市质监告字〔2012〕第038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湖南××有限公司员工蒋××签收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湖南××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2012年9月1日,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科对该案事实、理由、依据及办案程序等进行初审,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2年9月3日,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TO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湖南××有限公司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而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机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2年9月3日,经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批准,对湖南××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娄市质监罚字〔2012〕第038号)。

2012年9月3日,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湖南××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蒋××予以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这些证据证明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凉茶”和“××”饮品未获有机产品认证而在产品及包装上违法标注“纯天然”字样的违法事实。

1.举报投诉处理转办单及申诉举报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湖南××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湖南××有限公司已经对涉案投诉的产品包装进行了改正。

4.委托加工合同一份,证明湖南××有限公司委托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凉茶”和“××”饮品。

5.《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湖南××有限公司委托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凉茶”和“××”饮品存在未获有机产品认证而在产品及包装上违法标注“纯天然”字样的事实,并且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进行了及时整改。

6.“××凉茶”和“××”的检验报告,证明上述两种产品于2012年7月经省级监督检验合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凉茶”和“××”饮品未获有机产品认证而在产品及包装上违法标注“纯天然”字样的事实,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湖南××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查处,及时改正,主动停止生产销售违法标注“纯天然”字样的“××凉茶”和“××”饮品,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对湖南××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五、告知权利

湖南××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娄底市××煤矿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行政处罚案LDCC〔2013〕第4号

行政执法机关: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当事人:娄底市××煤矿

一、案件事实

2012年6月25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关于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的督办函》(湘国土资执函〔2012〕71号),督办函称××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娄底市××煤矿涉嫌超深越界采矿,影响其矿井安全。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要求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尽快核查。6月25日,经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对娄底市××煤矿进行了立案。7月12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人员周××、吴××、付××对娄底市××煤矿进行了调查,下井现场检查,发现其有越界开采嫌疑。7月13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娄底市××测绘工程院对该矿全部井巷工程及采区进行了测绘。7月24日,执法监察人员周××、吴××、付××对该矿矿长张××、工程师李××进行了询问调查,7月25日又对该矿法定代表人王××、生产矿长康××、会计彭××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各种图件和相关资料。经调查查明,娄底市××煤矿现持C300002009111120048355号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0.2093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12年3月29日至2013年3月29日,矿区范围共有26个坐标拐点圈定,开采深度由+130至-80米标高,生产规模6万吨/年。娄底市××煤矿13轨道下山从2010年3月开始,超越批准最低开采标高(-80米),向下延伸至-116.90米标高,开拓-115米水平,至2012年4月与-80米水平全面贯通,形成系统,现场检测时暂未发现其大规模组织生产行为,-115米水平开拓一石门,掘进30米,布置煤斗1个,已揭煤,走向5米,沿煤向上掘进10米。西翼-80米水平运输大巷从2011年8月开始,越过矿区范围拐点1号、9号坐标连线矿界进行越界开拓,开掘有二、三、四石门,主要往北开采其合法范围之内的资源,越界部分的运输大巷和石门主要是借道。

2012年8月3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向娄底市××煤矿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娄国土资听告字〔2012〕32号),告知娄底市××煤矿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日,娄底市××煤矿矿长张××签收了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明确表示违法事实属实,不要求听证。

2012年8月23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集体讨论会审,形成会审意见。2012年8月24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矿权人必须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不得超深越界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娄底市××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2年8月24日,经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对娄底市××煤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娄底市××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娄底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国土资罚字〔2012〕28号)。

2012年8月24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娄底市××煤矿,该矿法定代表人王××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这些证据证明娄底市××煤矿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1.娄底市××煤矿《采矿许可证(副本)》、《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娄底市ZX煤矿是违法主体且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身份复印件,证明娄底市××煤矿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王××的身份资格。

3.《煤矿矿长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娄底市××煤矿矿长张××的身份资格。

4.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人员对娄底市××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工程师、生产矿长等的《询问笔录》,证明该矿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

5.娄底市××测绘工程院实测的娄底市××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证明娄底市××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违法开采事实、位置及采损量。

6.《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娄底市××煤矿煤炭销售价格。

7.《现场勘测笔录》、越界处密闭照片和《矿山守界开采承诺书》,证明娄底市××煤矿已退界,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娄底市××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十五大重大安全隐患之一,首先应予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具体措施是拆除越界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后,在越界处打上永久性密闭。

关于违法所得问题,根据实测越界巷道长度、宽度,煤厚等数据指标计算体积,然后按公式Q=V×D(Q表示矿石量、V表示体积、D表示体重)计算矿石量,再按矿量×税前单价计算违法所得:越界开采煤量=越界煤巷长度×巷道宽度×平均煤厚×平均密度=74.7×2×2×1.34≈400(吨)。估算的越界开采煤量与当事人《询问笔录》所述一致,故予以认定。违法所得=400吨×500元/吨=200000元。

关于对娄底市××煤矿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的越界采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娄底市××煤矿的违法所得金额为20万元,因此,对该矿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五、告知权利

娄底市××煤矿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案

LDCC〔2013〕第5号

行政执法机关: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2年6月20日,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娄底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120140),由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供样的骨肽注射液(标示生产单位:××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111116,规格:2m⒈1Omg)经检验“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6月25日,经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对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7月11日,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罗××、刘××到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药品的供货清单、验收入库单、销售清单及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查明,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6日从湖南××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药品240盒,购进价4.2元/盒,货值金额为1008元;销售价为4.5元/盒,已销售228盒,销售收入1026元。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7月17日向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娄药罚先告〔2012〕137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员工刘××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2年7月17日,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2年7月27日,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此案进行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2年7月30日,经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对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26元;2、处该批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008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娄底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药行罚〔2012〕37号)。

2012年8月1日,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予以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这些证据证明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的《验收入库单》复印件,证明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及验收入库骨肽注射液时间、数量、购进价格等情况。

3.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清单》,证明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该批药品的价格及销售情况。

4.《检查笔录》,证明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骨肽注射液的时间、数量、价格、销售等情况。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骨肽注射液的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有处罚规定。但鉴于该药品检验结果只有“可见异物”一项不符合规定,且是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未收到危害后果报告和投诉,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根据《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处该批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五、告知权利

娄底市××医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规划许可

行政处罚案

LDCC〔2013〕第6号

行政执法机关:娄底市规划局

当事人:××房地产开发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3年7月3日,娄底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东街地段的××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7月4日,经娄底市规划局分管领导批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立案。7月19日,娄底市规划局执法人员金某某、谢某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进行了调查,在现场测量了××项目的实况,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袁××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调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复印件。经调查查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12月开工建设该项目,2012年12月主体竣工完成,规划批建12栋,层数分别为1-4#楼18层,5-10#楼7层,11-12#楼3层,总建筑面积58281平方米;该公司实建12栋,层数分别为1-4#楼18层,5-10#楼7层,11-12#楼7层,11#楼、12#楼违建4层,违法超建3121平方米(其中临街为1521平方米,非临街为1600平方米)。

2013年7月19日,娄底市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娄规行决告书〔2013〕第30号)、《娄底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娄规听告〔2013〕30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7月19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袁××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娄底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2013年7月29日,娄底市规划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3年7月30日,娄底市规划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集体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年8月9日,经娄底市规划局负责人批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娄底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规罚决字〔2013〕第30号)。

2013年8月9日,娄底市规划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员工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娄底市规划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娄底市规划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这些证据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超建房屋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和经营范围。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的规划用地面积为17413平方米。

4.《娄底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合法用地红线内开发建设房屋12栋、层数是3F、7F、18F,总建筑面积为58281平方米。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合法用地面积为17441.23平方米。

6.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住楼项目在建情况,对照批准内容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7.调查笔录,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超建建筑面积3121平方米。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材料价格表》,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的工程造价。

9.《关于处理11#、12#栋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协议》,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消除了因违建对规划的影响,并处理好了相邻关系。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超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超建的罚款数额问题,根据《娄底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娄规〔2010〕74号)第一条规定:“擅自扩大建设工程定位红线或增加建设工程层数、高度,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间距、通风、采光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娄底市规划局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处以违法超建面积工程造价5%、10%的罚款(非临街按5%处以罚款,临街按10%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30000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处罚结果无异议。

五、告知权利

××房地产开发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娄底市规划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中小企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