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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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
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实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促进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原则
1.规范审批原则。市本级财政资金坚持“先审批、后使用”,各项财政资金的安排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具体方案,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2.效益优先原则。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对全市经济、产业和社会民生领域中重点问题、重大事项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既定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二、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的范围
本试行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年初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复的财政资金,包括部门预算、民生及实事工程项目资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政府性基金以及年中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
三、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
(一)年初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流程(见附件1)。
1.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在批复后1个月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到各有关单位。
2.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含城市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严格按照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后下达。在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预留资金主要用于应对工作中突发事件、不可预见事项以及项目评审、专家聘请和绩效评价考核奖励等。预留资金的审批,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拿出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3.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批但尚未编制细化预算的民生及实事工程项目资金、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将方案和资金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年中机动追加的财政资金审批流程(见附件2)。
1.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后下达资金。
2.临时性事件或有经费缺口确需机动追加安排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具体的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初审,每月进行一次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
(三)上级补助资金安排流程(见附件3)。
上级补助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阅,财政部门分月汇总指标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阅。
附件:1.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流程
2.年中机动追加的财政资金审批流程
3.上级补助资金安排流程
附件1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流程
附件2
年中机动追加的财政资金审批流程
附件3
上级补助资金安排流程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