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湘潭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09〕30号
颁布日期:2009-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湘潭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30号

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人民团体:

《2009年湘潭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2009年湘潭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9年是落实“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加强环境监管与执法力度,加快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造纸企业整治成效为目标,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1.检查我市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我市挂牌督办的陈氏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排污口不规范、渣场水渗漏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跟踪检查2006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l00%达标。

3.继续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集中整治,严肃清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加大对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污单位的整治。对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关闭未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非规范性排污口的整治。

4.跟踪检查2007年以来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的造纸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推动管理减排,为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奠定基础。为杜绝取缔企业死灰复燃,巩固整治工作的成果,定期和不定期对造纸企业关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通过群众的来信来访及环境投诉,密切关注已关停造纸企业的情况。

5.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1.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切实发挥治污设施的减排效益。把各污水处理厂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督促污水处理厂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密切关注污水处理厂排污达标情况,确保工程治理减排的效果。

2.集中力量解决城镇生活垃圾的污染问题,对新建垃圾处置场所、垃圾填埋经过严格的环评审批,对现有的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严防垃圾填埋场二次污染。

3.继续开展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在巩固前期清洁能源推广工作成绩的同时,继续完成建设南路、芙蓉路、河东大道、双拥路、大湖路、熙春路等街道两侧三产行业的燃煤炉灶、城区其他主干道两侧上规模的酒店、宾馆、洗浴中心等单位的燃煤炉灶、湘潭县城区主要燃煤锅窑炉和酒店、宾馆等三产行业的燃煤炉灶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三)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严管“两高一资”行业,集中开展钢铁、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各县(市)区要加大监管力度,并严格防范以“扩内需、保增长”为借口的盲目投资冲动,坚决防止新一轮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重点监督检查“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

2.加大对钢铁行业的监管力度。通过专项行动坚决制止钢铁行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和增加主要生产设备、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钢铁行业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

3.全面检查清理涉砷行业企业。重点查处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污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涉砷企业。

三、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在2009年6月27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2.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09年6月-l0月)。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两高一资”行业、钢铁和涉砷行业、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及时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具体上报时间待定)。

3.总结阶段(2009年11月)。各县(市)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将2009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09年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推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开展专项行动的领导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制度,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司法部门、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加强监督指导,加强考核检查。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流域的集中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加强挂牌督办,加强案件管理。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地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4.加强综合整治,加强责任追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加强环保审批,加强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不能批准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对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仍然存在直排、偷排、整治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建立和完善稽查、后督察和年终考核制度,强化执法意识,畅通投诉渠道,对主观恶意排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6.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公众监督。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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