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张政通〔2014〕8号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大气环境污染,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张家界市中心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永定、武陵源区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以下简称禁放区):

永定区:永定、崇文、大庸桥、官黎坪、南庄坪和西溪坪6个街道的39个社区,崇文街道长湾村、子午村和代家湾村,官黎坪街道杆子坪村、双峡村和汪家寨村,阳湖坪镇建新社区、社溪社区、田家台村和前社村,后坪镇二家河社区、荷花村、胡家岗村、新木岗村和侯家湾村,尹家溪镇小河坎社区,枫香岗乡大溶溪社区和丁家溶村,沙堤乡高桥村等。

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吴家峪社区、宝峰湖社区和画卷路社区,索溪峪镇迎宾路社区、喻家嘴社区、文丰路社区、天马路社区和黄龙洞社区,天子山镇和中湖乡政府所在地等。

二、禁放区内,除每年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两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批准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核心景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告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落实到各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落实到各产权、业主单位,并将其纳入各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销售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禁放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禁放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和举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区生产、销售、运输和存储烟花爆竹,已经取得经营销售资格的必须依法予以撤销,到期的一律停止经营。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和处分。

六、本通告自2014年5月2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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