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和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价综〔2011〕90号)精神,结合长沙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一)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城市低保对象发放2011年1-6月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3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发放2011年1-6月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15元;2011年7月1日以后重点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按月发放。

(二)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2011年1-6月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30元。各县(市)可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调整保障标准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高新区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二)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高新区:集中供养农村三无人员(五保对象)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分散供养农村三无人员(五保对象)从每人每月2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其他特困对象补差标准从每人每月80、90、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110、130元。

2、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集中供养农村三无人员(五保对象)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00元,分散供养农村三无人员(五保对象)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其他特困对象补差标准从每人每月55、60、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80、100元。

(三)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三、发放办法

(一)2011年1-6月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在7月份一次性发放。2011年7月1日起,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11年1-6月价格临时补贴,采取与失业保险金相同的发放方式,在7月份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按新调整标准按月足额发放。

四、资金来源

(一)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按现行资金渠道和分担比例分担,其中:浏阳市、宁乡县所需资金按省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二)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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