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 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株政办发 〔2013〕21号
颁布日期:2013-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湘政办发〔2013〕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所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具体补贴办法按照湘政办发〔2012〕15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执行,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

(二)鼓励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服务岗位以及社会服务岗位去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一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到部队去锻炼,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体制机制。

(四)鼓励到基层的科研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基层学校就业。人员经费按单位工作经费来源做好安排。

二、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普通高校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湘政办发〔2012〕15号文件执行。要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三、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

各高校要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培训,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选择自主创业。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着力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高校就业教育与服务水平。要指导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

市教育部门要牵头组织各高校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帮扶。市人社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为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要综合运用实名登记、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开展专项援助活动、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开展重点就业帮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承担组织好上级部门安排的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株学习培训实习等工作任务。

从2013年起,对在株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属于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的学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着力建设各具特色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加快市创业就业指导中心的建设,拓展和完善株洲大学职教城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提升和完善株洲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湖南工业大学创业园等平台的服务功能,落实优惠政策,形成创业孵化裂变效应。加强对各类创业园的工作指导,规范服务和政策引导,形成人才聚集效应。重视网络创业的作用,建设好株洲创业服务网,对高校毕业生参与实体性网络创业予以支持,对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的实体,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与资金支持。

五、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等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加大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株就(创)业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四位一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由政府部门牵头,学校、社区、园区相互配合形成就业服务组织和服务平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的宣传。要发挥共青团、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引导、综合施策。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狠抓落实。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分工协作、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推进工作落实。涉及到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系列相关制度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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