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节能目标完成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文号:政明电 【 2010 】 33号
颁布日期:2010-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节能目标完成的紧急通知

政明电【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节能目标完成的紧急通知》(吉减字〔2010〕15号)和省政府于12月9日召开的限电会议精神要求,进一步扩大节能成果,合理控制能源消耗,力争更好地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12月10日—31日,各县(市、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大型建筑物的亮化、美化、霓虹灯等景观照明用电要全部关闭。在确保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

二、商贸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广告灯(屏)、霓虹灯在每天20:00前关闭。

三、通化供电公司要密切关注全市用电情况,每10天向市节能减排办公室提供全市12月份全市用电情况。

四、各县(市、区)工业月耗电量在5千万千瓦时以上的,再自行确定3户以上企业实行限电措施;月耗电量在5千万千瓦时以下的,再自行确定2户以上企业实行限电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12月20日、30日将落实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办公室,联系人:管健、钱林,联系电话:3213239。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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