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饶府发〔201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科学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类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优化用地布局,严格划定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加强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积极探索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的“多规合一”。

2.深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差别化管理。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市本级年度用地计划重点保障市中心城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项目需要,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鼓励各类建设项目争取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探索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利用率挂钩新机制,对考核年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例”大于35%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结合省考核结果,相应扣减该县(市、区)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3.加强用地报批工作的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拟报批用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基本情况,汇总资料并组织用地报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审核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落实方案,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林业部门负责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认真落实拆旧区和建新区收支两条线规定,以项目区为单位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三个70%以上”的规定,即70%以上的周转指标用于集镇建设,优先保证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土地增值收益的70%以上必须返还给乡镇,乡镇要将70%以上用于农民,解决新农村建设、和谐秀美乡村建设投入不足问题。

二、加强耕地保护,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

5.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坚持耕地质量等级由高到低、由近及远、优质耕地农用为先,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永久保护。加大财政投入,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增设永久保护标志牌。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基本农田的质量标准。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6.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除线性工程和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外,其他非农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不占水田。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水田面积较大的,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审核(预审)前要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7.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加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评价,建立全市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优先用于耕地开发。严把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质量和验收关,坚决杜绝虚增耕地和耕地质量不达标问题。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要加强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后期管护,落实耕种主体和管护责任。严格规范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社会投资土地开发项目严格执行《上饶市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发[2011]4号)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3]154号)的各项规定。

8.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建库统筹、调剂补偿管理,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的,市按20%的比例提留纳入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库,按规定提留省、市级库部分,并满足本县(市、区)需求后,县级库富余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纳入市调剂库统一调度。加大60亩以下土地开发项目和农民自主开发项目实施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9.优化城乡建设空间格局。切实保障城镇化合理用地需求,推进城市立体开发,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推进产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和农用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构建城市新区和园区土地利用新秩序。坚持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园区。

10.严格执行用地标准。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符合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但没有用地标准或超过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节地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不得向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项目供地。制定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出效益标准和单独工地企业最低工业投资规模,新增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原则不低于200万元/亩。提高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20平方米/人,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50平方米/人。逐步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平均容积率,提高城镇土地综合承载能力。

11.大力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建设用地,破产倒闭企业占地以及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后腾出的土地。对批而未征的土地,应加快组织实施征地,或按国家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政策予以盘活。对征而未供的土地,加快供地力度;对供而未用的土地,依法责令限期使用或重新安排使用。对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后腾出的土地,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12.积极探索供地节地新模式。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缩短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大力推进多层厂房建设,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四层以上,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3.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禁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着力解决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信息和土地供应信息不公开、不对称问题,建设用地出让公告、供应信息应公开、一致。严格坚持“净地”出让,对拟出让的建设用地应进行土地调查,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严格土地使用条件管理,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14.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储备和抵押融资综合监管,凡未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和融资业务,每年新增储备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本地前三年平均年供的储备土地量。每年用于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建设用地的20%。纳入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用于抵押融资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已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储备土地,应在两年内予以供应。

15.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土地办证及抵押融资行为。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将未经招拍挂出让、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用于抵押融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16.强化土地利用监测监管。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明确约定土地交付日期、开竣工日期、价款、投资额、规划条件、违约责任等。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对已供土地实施全程监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17.建立土地利用评价考核机制。科学制定能真实反映各地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用的的考核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督查通报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考核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制度,对节约集约用地考核不达标的,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情况严重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开展城市、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全面掌握城市、开发区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节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制定城市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的鼓励政策。

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生态国土建设

18.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积极开展地质找矿358目标突破行动,加强铜、金、煤、铅锌、萤石矿等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形成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和资源接续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景区地热资源以及页岩气等新型能源的地质勘查。

19.加强矿业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开采布局,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采矿权,未纳入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予设置出让。列入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应按计划、分批次组织出让。加大矿产资源整合整治力度。严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产业聚集、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着力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重点整合整治同一独立山头含多个矿山主体和相邻矿山之间、矿山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筑物及设施之间达不到安全距离的露天开采矿山。加大矿产资源整治力度,做到关停一批、整改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不断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加强对矿山的监管、巡查力度,认真做好采(探)矿权年检、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和矿区范围复测工作,重视群众举报,及时发现、严厉打击、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规模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把打击违法违规采(探)矿行为纳入当地政府工作范畴,并作为工作目标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签订工作责任状,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20.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摸清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数量、规模、危害程度情况,对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分等定级、分类治理。对险情中型和威胁3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积极申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对不符合申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条件隐患点,各地自筹资金、自投劳力进行治理,或采取简易方法进行初步处理加以防范。对已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加强工程实施,严把工程质量。同时加强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坚持实施搬迁,根除地质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地灾防治机制,引入社会资金,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土地整治、城乡用地增减挂及示范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形成多元投入机制,开展治理和搬迁。

21.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促进责任主体灭失的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改善区域的生态环境。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缴存和返还工作,推动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大力推进矿山复绿行动,规范“三区两线”周边采矿活动,全面推进“三区两线”周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区的停采及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在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同时,把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惠及民生重要工程,重点推进。

五、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国土资源管理改革

22.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依申请听证程序。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及时开展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加强征地信息公开,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部门网站设置专栏,依法、全面、准确公开征地信息。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监管,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货币、社保、留地等多元化安置模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信州区政府、上饶县政府、广丰县政府是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权负责组织土地征收工作。

23.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经批准后,稳妥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和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等三项试点。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出台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4.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力争村庄建设规划全覆盖;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农民宅基地,控制占用耕地新增住宅,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和“一户一宅”制度,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坚持农村住房节约集约用地。

25.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围绕“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有序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2016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26.加强基础测绘管理与地理信息服务。加大基础测绘投入,推动市、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及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广“天地图·上饶”应用服务。做好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培育发展地理信息产业,促进地理信息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涉密地理信息管理,强化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管,加大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力度。

六、加强执法监察,依法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27.强化共同责任机制。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宏观协调,督促资源集约节约使用;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壤肥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的监管,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相关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大耕地保护投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和国土资源资金使用的审计;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和破坏国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监督,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

28.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和重点督查,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制度。充分利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监管。严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市人民政府将启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情况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实施约谈问责机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情况突出的情形包括:

(1)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单宗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含5亩);单宗违法占用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含10亩);单宗违法用地占用其他土地200亩以上的(含200亩);农民建房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年度累计达10亩以上的(含10亩);农民建房非法占用其他耕地年度累计30亩以上的(含30亩);农民建房非法占用其他土地年度累计200亩以上的(含200亩)。

(2)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查处不力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造成耕地面积特别是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发生盗采国家禁止开采矿种;因无证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或者环境污染的。

(3)违法征收、占用土地,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对乡(镇、街道)辖区内农民建房管理秩序混乱,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者非法占用其他耕地年度累计5亩以上、其他土地累计10亩以上的,责成所在县(市、区)追究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

以上内容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目标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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