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2012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2012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 [2012] 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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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2012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8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2012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2012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向实际参保人群全覆盖的转变,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346.88万人(含农民工参保人数),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达到93.75万人。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60元,最低筹资达到320元;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人均筹资达到300元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以上、70%以上和75%左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谈判机制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将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与医保费用结算管理相结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5.完善大病保障机制,将城镇居民参保患者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药和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患者门诊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6.探索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7.完善职工医保家庭病床管理,探索将家庭病床的建立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的老年养护机构延伸。(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8.在现有支付范围基础上,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狂犬疫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流感疫苗、肺炎疫苗等预防接种费用,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9.增加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0.推广新农合“一卡通”,加快实现新农合统筹区域内和医疗救助就医即时结算。(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1.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2.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新农合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提高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办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提高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数量。在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各级财政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各级政府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5.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6.制定并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7.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动态管理,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卫生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8.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拉开收入分配的差距,重点向一线人员和关键岗位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9.按时完成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债务剥离和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0.为全市997所村卫生室更新主要医疗设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1.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2.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加快推进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配备合格全科医生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3.对300名乡村医生进行临床实践技能模拟培训。完成100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100名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支持县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分别到县级以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为期3个月以上进修任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推进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综合改革,制定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在瓦房店市、庄河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瓦房店市政府、庄河市政府)
2.在调整医疗收费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的基础上,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3.加强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规范管理,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核定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各级财政继续对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5.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6.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探索建立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实行预约诊疗,逐步开展“先诊疗、后结算”。(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7.继续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推进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8.制定并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9.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举办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到70%以上;高血压患者管理人数达到35万;糖尿病患者管理人数达到10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人数达到1.5万;开展0-6岁儿童保健和孕产妇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为6万名适龄儿童进行口腔窝沟封闭手术;完成1万座农村无害化户厕和30座公厕的改建任务;为全市出生的新生儿免费进行“两病”筛查和先天性听力障碍筛查;为孕产妇免费进行艾滋病检测。(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组织学科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到国内外一流学科进修学习;对386名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探索实行医疗执业保险,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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