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锦政办发〔2010〕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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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春季来临,风大物燥,我市已进入火灾事故多发期。为此,市政府决定即日起至5月15日为春季防火期,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春季来临,随着气温回升,工农业生产相继进入旺季。建筑工地陆续开工,运输业、旅游业繁忙,各种导致火灾的不安全因素增加,消防安全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火灾发生机率增大。农村野外烧荒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清明节期间,受传统习俗影响,扫墓烧香、焚纸、点烛等祭祀活动也会达到高峰。对此,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抓住重点问题,采取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将春防工作逐级落实,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起自上而下、全面覆盖的责任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领导到位、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确保消防安全,坚决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别重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发生。
二、深入扎实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紧紧围绕商场、市场、歌舞厅、寄宿制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的“三合一”建筑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全面排查火灾隐患。要深入在建设、在装修工程施工工地,坚决纠正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合格擅自施工,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和关闭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要在清明、“五一”假日期间,对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文物古建筑等重要部位进行检查,确保节日安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决依法查处,切实增强监督执法震慑力,确保按期消除。
三、着力加强农村和森林防火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突出抓好农村和森林春季防火工作,严防“火烧连营”和“家火上山、山火进村进城”情况的发生。要督促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合理堆放柴草垛,拆除违章建筑,打通消防通道,消除容易引发连营火灾的各类隐患;五级和五级以上大风天、高火险天气,采取发布禁火令、升禁火旗等办法,坚决杜绝野外烧荒等动火行为。要牢固树立“家火山火一起防”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林区及其周边区域的防火工作,强化对进山作业、垦荒、放牧以及外来流动人员的检查和控制,尤其要加强清明节期间扫墓祭祖中烧香点烛、焚烧纸钱等民俗活动的管理,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和森林防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春季防火工作特点,充分发挥社会宣传机构和媒介的作用,营造全社会春季防火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户外视频、大型电子屏幕、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宣传春季防火知识,剖析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社会单位和群众。要针对大风天和清明节特点,采取消防宣传进大集、进大棚、进农田和在进入林区的路口以及森林景观为主体的风景旅游区设立醒目的防火宣传警示标牌等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预防和减少因扫墓烧香、焚纸和野外烧荒等违章用火引发的火灾。要结合消防安全检查,深入企事业单位、乡镇、农村、林区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同时指导和督促各行业、各单位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的“四个能力”。
五、积极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要立足于“打大战、打恶战”,深入研究春季火灾的规律和特点,努力提高灭火指挥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切实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要从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开展辖区“六熟悉”、制定修订预案、组织实战演练、强化战勤保障、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指导等方面入手,切实提高易燃建筑密集区、露天堆场以及大风天、缺水条件等异常天气、异常情况下的灭火救援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按照“五个第一”的要求,落实各项灭火救援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森林专业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部队要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对于在林区及周边地区发生的火灾,协同配合作战,确保林区及邻近的文物古建筑、居民住宅区、易燃易爆单位等重点目标的安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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