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政策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速推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2011年底,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1〕43号),充分调动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有效推进了全市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但随着形势的发展,部分政策已不适用。市政府经认真研究,决定将该文件中鼓励钢铁企业进入园区做大做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扶持政策作以调整。调整后内容如下:

一、对需新征土地的,优先提供土地指标,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项目配套及基础设施投入。

二、项目达产后,地方税收市、县留成部分3年积累,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建立钢铁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项目单位研发和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土地使用税依法征收,企业承担3元/平方米,其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予以返还,用于扶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项目优化升级。

本通知下发后,辽市政发〔2011〕43号文件中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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