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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政策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速推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2011年底,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1〕43号),充分调动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有效推进了全市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但随着形势的发展,部分政策已不适用。市政府经认真研究,决定将该文件中鼓励钢铁企业进入园区做大做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扶持政策作以调整。调整后内容如下:
一、对需新征土地的,优先提供土地指标,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项目配套及基础设施投入。
二、项目达产后,地方税收市、县留成部分3年积累,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建立钢铁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项目单位研发和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土地使用税依法征收,企业承担3元/平方米,其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予以返还,用于扶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项目优化升级。
本通知下发后,辽市政发〔2011〕43号文件中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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