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为加强全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障食用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辽政发〔2011〕1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动监局: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对“瘦肉精”实施查处;负责畜禽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市农委:负责在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对“瘦肉精”实施检验和认定。

市财政局:负责为“瘦肉精”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监测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卫生局(食安办):负责依法组织实施畜禽肉产品的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加工环节中以肉为原料来源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畜禽肉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查验畜禽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查处和打击经营含有“瘦肉精”等不合格畜禽肉产品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市服务业委:负责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对投诉举报和各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瘦肉精”案件线索,对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检出的疑似动物及产品,提前介入和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上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二、落实全程监管责任

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猪、肉牛、肉羊的收购者、贩运者及定点屠宰厂(点)是生猪、肉牛、肉羊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生猪、肉牛、肉羊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各级动物卫生监管机构要监督屠宰企业履行自检义务。

(一)畜牧业投入品环节。

1.负责单位:各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

2.工作职责和要求:对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对兽药饲料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不少于每月一次,做好兽药饲料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监管责任到人,监管人员要认真、全面、详实做好监管记录,并定期整理归档,监管工作记录保存12个月以上。

(二)养殖环节。

1.负责单位: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

2.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养殖环节监督检查不少于每月一次。组织村防疫员每季度对辖区内肉牛、肉羊、生猪养殖场(户)严格按标准进行“瘦肉精”筛查;督促养殖场(小区)按照《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格式)》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

(三)畜禽收购环节。

在畜禽收购环节实施产地检疫。

1.负责单位: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2.工作职责和要求:检疫员现场检疫,查验养殖档案、耳标、免疫证、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对运往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提供的检测报告(畜主、货主自检);临床健康检查,同时严格按标准进行“瘦肉精”筛查。对检疫合格的,凭畜主或货主提供的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或检测报告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在启运地备注检疫证明开具的日期和时间;对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对“瘦肉精”快速检测呈阳性的,检疫人员须禁止阳性动物及同群动物移动,暂停流通,等待确证检测结果,并对畜(货)主进行初步调查;对“瘦肉精”检测确证为阳性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畜禽贩运环节。

1.负责单位: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2.工作职责和要求:查货主是否持有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抽检“瘦肉精”。发现疑似注水动物及行为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商部门处理。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对经纪人实行备案制度,每年备案一次。建立经纪人监管档案,掌握辖区内经纪人经纪活动动态,定期组织开展“瘦肉精”等相关知识培训。

(五)屠宰环节。

1.负责单位: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2.工作职责和要求: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动物进厂查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按规定记录动物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耳标号、畜主(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以便发现问题后追溯来源;要对进厂生猪、肉牛、肉羊批批抽检(以出栏前饲喂或运输车辆为单位),对宰后生猪、肉牛抽样检测,并做自检记录,自检记录保存2年。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要配合服务业主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厂)开展进厂自检和宰后抽检。动物产品监测检验机构要组织进行监督抽检。

在屠宰环节发现疑似注水动物及行为的,检疫人员要立即停止检疫,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没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要及时移送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发现经营没有检疫合格证的,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市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负责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市兽药饲料监察所按照监督抽检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畜牧业投入品、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监督抽样;确证抽检结果呈阳性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溯源追踪和报送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监管检测机构、场所、设备、人员。加强和完善县乡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做到有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明确并公示职责。各县(市)区要配备酶标仪等检测设备,建立至少50平方米的县级检测实验室,落实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确保2012年年底前具备“瘦肉精”酶联法快速检测能力。

(二)落实监管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瘦肉精”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按期足额拨付。经测算,养殖和收购环节“瘦肉精”快速检测卡购置、县级检测机构酶标仪检测、执法监督工作等经费,各县(市)区全年所需经费至少应当保证分别为:辽阳县50万元、灯塔市50万元、太子河区20万元、弓长岭区20万元、宏伟区20万元、文圣区20万元、白塔区10万元。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中小企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