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燃煤热源建设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燃煤热源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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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燃煤热源建设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4〕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节能减排,有效改善我市空气环境,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2〕26号)、《沈阳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就我市严格控制燃煤热源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燃煤热源,由市发展改革委、房产局、环保局和规划国土局4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联合审批,各区、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二、新、改(扩)建燃煤热源项目需满足单台锅炉容量100蒸吨/小时以上、供热能力400万平方米以上条件。
三、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二环)内或供热规划中保留的大型热源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审批不符合供热规划要求的新、改(扩)建燃煤热源。
四、暂不具备与大型热网并网或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条件的区域,确需新建临时燃煤供热锅炉房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出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书面承诺,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时无条件拆除。
五、逐步关停拆除高能耗、高污染的小型燃煤供热锅炉。2017年底前,我市中心城区逐步关停具备条件的单台容量为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2020年底前,我市中心城区逐步关停具备条件的单台容量4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小型燃煤供热锅炉所承担的供热负荷一律并入热电联产、大型热源热网,或采用清洁能源供热。2017年底前,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和康平县主城区只保留1个燃煤热源。
六、严格限制小型燃煤锅炉承接新增供热负荷,现有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小型燃煤锅炉严禁新增供热面积。
七、自行供暖的医院、宾馆、写字楼、商场等公建单位及工业企业,2015年底前一律拆除现有燃煤锅炉,联网到热电联产热网或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八、新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和工业项目,必须联网到供热规划保留的大型集中供热热网,或采用清洁能源供热,严禁自建自用小型燃煤锅炉。
九、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相关单位的行政监察,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大气环境和节能减排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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