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效解决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超采问题,经包头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地下水水费征收范围
凡直接从包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五当沟以西,哈德门沟以东,黄河以北,大青山以南区域)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地下水水费: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且年取用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地下水用户,不在地下水水费征收范围。
二、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中建成区范围内各类工业、经营服务业、建筑基建、特殊行业、城市绿化取用地下水水费按我市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上调100%的征收标准执行,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制酒、饮品、制药、食品取用地下水水费按我市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执行,其他用水地下水水费按照自治区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二)城市规划区中建成区以外区域各类工业、经营服务业、建筑基建、特殊行业、城市绿化取用地下水和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制酒、饮品、制药、食品取用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按我市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执行,其它用水地下水水费按照自治区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三)基建施工降(排)水地下水水费按照自治区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四)污水处理费按照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三、相关规定
(一)本通告中建成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实际开发建设集中连片的、基本具备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基本具备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地区。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自备水源转换为城市公共管网供水水源;城市健康水工程和公共管网供水水质无法满足某些行业特殊水质要求的,其自备水源井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取用地下水,其收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执行。
(三)除制酒、饮品、制药、食品行业外,其他用水行业的界定按照城市公共供水中用水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取用地下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超出计划用水量不足20﹪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用水量20﹪(含)至40﹪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基础上加二倍征收;超出计划用水量40﹪(含)至60﹪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超出计划用水量60﹪(含)以上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四倍征收。
(五)城市规划区其他用水情形及本通告未作规定的其他地下水取用事宜均执行自治区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附件: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
区域
征收标准
取水用途单位现行城市
公共供水
价格城市规划
区建成区
以外范围城市规划
区建成区
以内范围
自
备
水
源
居民生活用水元/m31.951.951.95
行政事业用水元/m32.702.702.70
各类工业用水元/m32.702.705.40
制酒、饮品、
制药、食品用水元/m32.702.702.70
经营服务业用水元/m34.804.809.60
建筑基建用水元/m35.005.0010.00
特殊行业用水元/m313.0013.0026.00
城市绿化元/m31.601.603.20
备注:1.其他用水按自治区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2.上述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将随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调整
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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