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包头市关于严格治理“六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包头市关于严格治理“六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包头市关于严格治理“六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意见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9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2014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关于严格治理“六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4月17日
包头市关于严格治理“六乱”
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环境是第一要素”的理念,切实治理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检查、乱培训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严格治理乱收费
(一)除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得再向企业征收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合法合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要在主要报纸、门户网站、办事窗口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必须依法办理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标准有浮动区间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三)不得利用发证、年检、备案向企业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学会、协会和市场中介机构服务并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变相收费。
二、严格治理乱罚款
(四)涉企处罚要依法依规出示相关依据,严格按处罚程序和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罚款标准有浮动区间的,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原则上按下限标准执行。
(五)严格执行“一事不再罚”规定,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六)所有罚款必须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监)制的财政票据,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三、严格治理乱摊派
(七)不得强制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及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捐赠、捐献、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等。
(八)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等行业组织。
四、严格治理乱评比
(九)除国家、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事项外,其他针对企业开展的考核、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必须向市政府报备同意后方可开展,并不得向企业收取参评费等任何费用。
五、严格治理乱检查
(十)涉企检查应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必须两人以上持证、亮证执法;同一内容的检查应由一个部门牵头联合检查,不得多头重复检查。
(十一)不得违反执法程序随意查封企业账目、扣押企业财物以及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十二)除安全生产、质量、食药安全、工商、环保、消防、劳动监察、税务、土地、规划等领域依法依规必须进行的检查及有违法行为和举报事项外,其他领域的检查必须向市政府报备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严格治理乱培训
(十三)除依法依规必须进行的培训外,任何涉企培训必须向市政府报备同意后方可进行,原则上谁组织培训,谁承担费用。
(十四)不得要求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或超职能、超范围、超计划培训;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培训。
七、附则
(十五)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接受企业及社会各界的举报;市监察局和纠风办要组织对各单位进行明察暗访,一经发现有违反本意见的行为,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包头市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表
附件
包头市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表
序号
保留项目
1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2
水资源费
3
排污费
4
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
5
戒毒费
6
诉讼费
7
粮油质量检验费
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9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挖掘费
10
学费
11
住宿费
12
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13
征(土)地管理费
14
耕地开垦费
15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17
专利代理服务收费
18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19
环境监测服务费
20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21
林权勘测费
22
设计费
23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4
预防性体检费
25
生物制品
26
血液费
27
评审鉴定费
28
仲裁收费
29
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
序号
保留项目
30
考试考务费
31
培训费
32
工本费
33
认证费
3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3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36
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服务收费
37
消毒、熏蒸服务收费
38
进口货物滞报金
39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
40
频率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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