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鄂府发〔2012〕83号
颁布日期:2012-10-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满足我市适龄儿童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公办幼儿园发展步伐,实现核心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目标

(一)切实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在保留符合条件民办幼儿园(下称民办园)的基础上,大力建设公办幼儿园(下称公办园)。公办园要合理布局,防止边缘化、城郊化。2013至2015年建设95所公办园。其中,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区建设32所,其它旗建设63所。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鄂府发电〔2009〕8号)精神,免除幼儿园建设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水资源费、排污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含供热入网增容费)、人防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费和招标管理费。到2013年,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主体地位凸显,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3%以上,每个苏木乡镇至少建成1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园,彻底消除无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基本解决城市核心区学前三年幼儿入公办园难问题。到2015年,城乡公办学前教育得到均衡、协调发展,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公办园占80%以上,公办园提供的幼儿学位数占85%以上,实现适龄幼儿就近入园。

(二)加强对公办园建设的财政支持。幼儿园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旗区承担,市财政给予奖补。东胜区、达拉特旗、杭锦旗和康巴什新区市本级财政按规划投资的40%给予补助,其它旗按规划投资的30%给予补助。每建成一所标准化幼儿园,市财政补助设备资金100万元。2013-2015年市本级财政安排奖补资金6亿元(2013年2.5亿元、2014年2亿元、2015年1.5亿元)。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划将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建设顺利实施。

(三)严格幼儿园规划建设标准。旗府所在地每0.8-1.1万人口区域内设置1所9-12班规模的幼儿园;苏木乡镇每0.3-0.6万人口区域内设置1所4-6班规模的幼儿园,万人以上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规模不小于6个班。原则上每所幼儿园总规模不超过360人,平均班容量30人。根据农村牧区未来发展趋势,按照“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采取大村独办、小村邻村联办幼儿园、幼教点的形式,逐步发展嘎查村学前教育。幼儿园须按照《鄂尔多斯市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抗震设防等级和标准建设,确保建设一所、达标一所。对不按照标准建设的项目,不予验收,杜绝建成后的校园返工加固。

二、扶持和规范民办园发展,提升民办学前教育水平

(一)扶持民办园建设和发展。加大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民办园的扶持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费用、以奖代补、派驻园长和教师等方式,分担办园成本,引导和支持民办园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民办园每班核定1名教师编制,工资由同级财政承担。每建成1所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标准化民办园,6个班以上规模市财政奖励100万,6个班以下规模市财政奖励50万。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鄂尔多斯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1〕4号)精神,支持民办园发展,民办园建设按照公办园标准执行。

(二)规范民办园管理。大力规范民办园办园行为,健全民办园办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未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且不及时整改的,依法按照无证非法办园予以处理。

三、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实现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持续稳定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幼儿园取暖面积核定取暖费,按照每生每月225元核定公用经费,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旗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并根据办园成本予以拨付。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水、电和取暖等费用按民用价格执行。通过加大投入,各级财政确保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0%,并逐年增长。建立幼儿教师培养培训长效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0万元。建设农村牧区幼儿教师周转宿舍,解决农村牧区幼儿教师的住房困难问题。各级财政学前教育经费要优先安排苏木乡镇标准化公办中心园和嘎查村幼儿园、幼教点的建设,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民族学前教育。

(二)合理核定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以质分类、按类定价”的原则,调整公办、民办园收费标准。不同类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意见的基础上予以核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杜绝乱收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实现保教人员专业化发展

(一)科学核定教职工编制。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师资编制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教委颁发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核定配备幼儿园保教人员、教研人员、管理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和厨师等,并根据办园规模定期核定编制,实现编制动态管理。卫生保健人员要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有关规定配齐配足,150名以上在园幼儿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150名以下在园幼儿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待新的编制标准出台后,按新的编制标准执行。若短期内无法为公办园配齐公办教师,临时聘用教师工资由本级财政按照本园公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予以拨付。民办园参照公办园标准配备教职工,并将师生比配备情况纳入办学行政审批范围。

(二)拓宽师资来源和培养渠道。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优秀幼儿教师、园长和幼教专业毕业生,有条件的旗区一年可进行多次招聘。扩大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艺术学校招生规模,采取定向、订单培养等多种模式选送、招考本市户籍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未就业的本专科毕业生到幼教专业院校学习,对取得幼教专业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者予以录用。对能够胜任幼教工作的非专业人才可采取特殊方式招录。

(三)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建设,设立专门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幼儿园要加强教科研工作,选定专业的教科研人员开展工作。

五、严格落实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实现城区幼儿就近入园

(一)强化小区幼儿园建设标准。小区幼儿园建设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鄂府发〔2011〕76号)执行。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500米内,每1000户或每4500名居民以上住宅区须按规划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标准化幼儿园,每班平均30人,至少6个班。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予审批规划。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建成后由旗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二)规范小区幼儿园规划建设流程。规划部门要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相关事宜。将教育行政部门列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及幼儿园要全程参与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等过程。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划部门要求及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对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

六、提高学前教育保教水平,实现科学管理

(一)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实现幼儿园“五独立”(管理独立、财务独立、园舍独立、人员独立、法人独立),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幼儿园不得为在园幼儿统一征订教材,市、旗区财政核拨的免读物费主要用于幼儿园图书阅读室或绘本室建设和玩教具购置。

(二)科学管理,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和教科研活动的指导,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和监督体系。按照“分级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幼儿成长、教师发展、办园质量等指标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类级评定管理工作。鼓励各公办、民办园争创自治区示范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名园扶薄弱园、名园带领农村园和城乡园结对发展等方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三)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研究。积极探索以幼儿园为核心,依托家庭和社区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模式,逐步建立0-3岁婴幼儿教育服务指导网络,推动我市幼儿学前教育一体化进程。到2013年,全市建成15所高标准婴幼儿早期教育发展中心。到2015年,全市早期教育开展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85%以上的婴幼儿家庭看护人接受过早期教育培训,初步建成科学实施、较为完善的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体系,成为国家早期教育先进地区。

七、健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强化政府责任

将学前教育列入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年度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对落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督促旗区落实职责、加大投入。建立学前教育表彰奖励机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各自职责,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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