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表彰全盟第三次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表彰全盟第三次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兴署发〔2014〕90号

自2008年全盟第二次学习使用蒙古语文表彰大会以来,全盟各族干部群众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涌现出一大批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促进全盟蒙古语文事业的不断发展,盟行署决定,对在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6个先进单位和达来等91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进取,为繁荣我盟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再立新功。

盟行署号召全盟各地、各部门及各族干部群众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拼博进取、乐于奉献的高尚风格,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奋斗精神,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内蒙古时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蒙古语文工作,积极投身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活动之中,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盟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为加快建设美丽、富饶、和谐的新兴安而不懈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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