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临政办发〔2012〕19号
颁布日期:2012-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由市经信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市经信委)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推进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十一五”节能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市委三届二次全体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全市节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型跨越发展为主线,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依法开展节能监察,推动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确保年度节能目标的完成。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按照省政府要求,把年综合能源消耗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单位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对象,并把节能监察覆盖面扩大到年耗能5000吨以下标准煤的单位及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领域。

(二)市县联动,加强协作。各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将节能监察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市县联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三)严格执行,规范操作。要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保证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总体目标

节能监察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活动进行监察。主要对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和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重点监察;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评估、淘汰落后机电设备情况及公共机构执行节能标准情况等开展专项监察。

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监察作为节能降耗的重要抓手,使节能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通过监察督促用能单位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一)违法行为处理方式的转变。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单位,由“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向“处罚与教育并重”转变。

(二)节能监察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由以往“集中突击式”的监察模式向“日常化、程序化”转变。

(三)监察内容侧重点的转变。由以往侧重“监察数据和结果”向“节能措施和数据来源”转变。

四、监察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夯实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基础。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机构、体系建立健全的情况及年度节能计划的制定情况的监察;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完善生产日报表、月报表、燃料化验分析报表及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开展监察;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监察,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

(二)落实能源管理员制度。要对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能源管理员制度的情况开展监察,加强对能源管理员的培训和辅导,并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企业更换能管员应及时重新备案。通过配置能源管理人员,保障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制度。要对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制度的情况开展监察,推动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和使用经依法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及化验设备,完善计量器具台账。通过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保障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先行将能源计量比较完备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立为能源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试点。

(四)开展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工艺和产能情况专项监察。要敦促企业建立统一、规范的设备台账,加强用能设备的管理,同时对用能单位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的情况进行重点监察。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工或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重点监察。监察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按国家要求开展了节能评估;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经过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和评审意见是否一致;已完工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是否落实;同时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等服务机构执行节能规范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六)公共机构及宾馆、超市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领域在建的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情况,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执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察;对交通运输领域客货运输企业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对公共机构领域制定和执行能源消耗定额等情况进行监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切实提高节能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加强培训指导。积极参加节能监察业务培训,提高节能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部门节能执法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不得姑息迁就,要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督促用能单位认真落实;对不配合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依法处罚。

(四)加强协作配合。一是加强市县两级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交流,进一步明确执法监察机构的职责,理顺责任分工。二是自觉接受上级执法监察机构指导,主动配合上级开展各项执法监察活动。三是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协调,探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大对《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努力实现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媒体做宣传、全民共行动的节能宣传新格局。

(六)坚持廉洁自律。监察机构严格依法监察,规范节能监察程序,坚决杜绝在节能监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树立良好的节能执法形象。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中小企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