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9日

临汾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等现代数字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创建城市管理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部件是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间的城市管理公共设施,包括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类别。

本办法所称事件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和破坏时,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件和行为的统称,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其它事项等类别。

第四条临汾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用“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模式。在市级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总平台,建立起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信息网络。

第五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应遵循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运行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的原则进行。

在部件、事件处置上遵循“主地协同、各有侧重”原则,并按照“部件问题处置先属主后属地,事件问题处置先属地后属主”的分工要求,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置由先属部门处置,若先属部门处置确有困难的,再由后属部门处置。

第六条市数字化城管工作领导组统筹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平台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协调联动、监察督办工作;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问题的指挥与派遣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各相关专业部门和驻临各设施管理单位以及电力、邮政、通信、燃气、热力等各公共产品服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发现的相关问题,接受监督和调度,积极支持、配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的公共服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要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七条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可以无偿共享,其他涉及人口、企业、政府审批等信息以及城市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情况等不涉密信息均实行信息实时共享。

第八条县(市、区)、经济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与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二级平台分别对接,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办理制度。

第二章建设、运行

第九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遵循“经济、实用、高效、安全”的原则,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强保障的信息平台系统。

第十条按照统一技术规范要求,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实现市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市级平台的规划建设报市发改委审批立项,建设运行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解决。县(市、区)级平台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其建设运行管理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对轻微的事件、部件问题,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相关组织、法人、自然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挠信息采集。

第四章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

第十五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平台依据本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移交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派遣。

第十六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派遣。

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派遣的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平台根据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督办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查。经核查,达到要求的予以结案;未达到要求的,再次交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派遣。

第十九条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对跨区域、属于市级相关部门职责范围以及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后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牵头组织协调,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调意见。

第二十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责任的原则处置。

第二十一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平台负责对责任范围内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理和处置结果进行实时监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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