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支持配合铁路建设的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支持配合铁路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吕政发[2010]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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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支持配合铁路建设的意见
吕政发[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铁道部与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铁路建设座谈会议纪要精神,全面落实山西省铁路建设动员大会的部署和要求,支持配合铁路部门和施工单位加快推进吕梁境内太中银铁路、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太兴铁路和太中银铁路吕临支线四条铁路建设,尽快启动交口阳侯铁路建设,有序规划建设铁路专用线和集运站,进一步完善我市路网布局,构筑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1、支持配合铁路建设,是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有力支撑和保障。我市境内太中银铁路、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太兴铁路、太中银铁路吕临支线四条铁路,包括已经运营的孝柳地方铁路和筹划启动的阳侯铁路,路网覆盖十三个县(市、区),铁路建设的机遇前所未有,吕梁人民世代盼望的县县通铁路梦想即将变为现实。“十二五"期间境内铁路相继通车和运营后,对于促进我市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经济优势,加速人口和生产要素发生新的组合和集聚,推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县城、大集镇战略,实现“十二五”末经济总量翻番目标,必将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2、支持配合铁路建设,是促进吕梁交通运输方式彻底变革的客观选择。铁路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运输方式,在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四条铁路建成后,吕梁三分之二以上的货物周转量将通过铁路进行运输,对于有效缓解公路交通压力,降低运输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彻底破解长期以来制约吕梁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瓶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绿色、方便和快捷的出行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3、支持配合铁路建设,是从根本上扭转吕梁区位劣势的途径和方式。四条铁路建成运营之后,有利于吕梁由群山阻隔、交通落后的地域劣势转化为承东启西、贯通南北的区位优势,有利于凸显吕梁在全国的综合交通枢纽地位,有利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建设富裕、生态、特色新吕梁。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末,我市境内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通车里程达到700公里以上;客车数量达到58对;实现县县通铁路的目标。
2、具体任务。2010年,太中银铁路全线贯通;201O年4月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开工,2014年9月建成;2010年7月太兴铁路开工,2013年年底建成;2010年3月太中银铁路吕临支线开工,2012年建成;阳侯铁路2010年前期工作启动,“十二五"中期建成;规划建设的铁路专用线和集运站按期投运。
三、推进措施
(一)建立完善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1、建立便捷的联系沟通协调机制。铁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联系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的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铁路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特别要建立县(市、区)政府、县(市、区)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村支两委、沿线群众代表和铁路建设方的联系沟通协调机制,做到反映困难渠道畅通、投诉问题便捷及时、化解矛盾迅速有力。
2、完善高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分别建立分管领导牵头负责,铁路协调办、有关单位以及铁路建设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内容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市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县(市、区)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3、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按照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市、县(市、区)两级部门要加强上下沟通衔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支持配合搞好铁路建设。发改部门重点抓铁路相关项目的上报、审批和政策服务等工作;建设部门重点抓项目规划报批、提供城乡规化服务和铁路通过县以上城市的前期审核把关等工作;国土部门重点抓用地审查报批、地灾评估、压覆矿产情况审查和报批等王作;林业部门重点抓征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的审查和报批等工作;水利部门重点抓水资源影响评价、防洪评价、占用河道审批、施工期间河道防洪安全监管以及现场指导服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全力以赴做好报批和服务工作。
4、按程序做好地材地料供应。县协调办负责统筹协调,与铁路施工单位共同组织,按程序做好合法地材地料生产企业的确定工作。
5、大力整治铁路施工环境。沿线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严格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收费,凡上级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分包铁路工程以及强行供应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障碍影响作业;严禁哄抢铁路物资、拦截工程车辆。
市、县(市、区)护路办对新建铁路工作应提前介入,发挥政法综治部门的作用,协调相关部门排查和处理新建铁路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一旦发生矛盾,要路内问题路外解决,保证施工进度,切实做到环境支持“零干扰”、服务沟通“零距离"、工作情况“零报告"。
(二)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征地拆迁
1、认真调查摸底。由市协调办统筹,根据征迁政策规定,要由铁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共同组织,对铁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林地和地面附属物数量和类别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同时形成影像资料:调查结果经市县协调办、铁路施工单位、乡镇、村、户、调查员多方当面确认签字后,张榜公布,建档保存,接受监督。
2、依法征地拆迁。由市协调办统筹,铁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铁路建设施工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共同组织落实征地拆迁安置方案,既有利于加快铁路建设步伐,又能够保障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切实做到依法依规拆迁。
3、按时足额补偿。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公布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拖欠、截留和挪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铁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铁路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做到沿线县乡村干部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共同推进铁路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有关施工要求,全面推行施工承诺制度
1、实行依法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施工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监督。具体要求是:取弃碴(土)要在规定地域进行,取弃碴(土)场防护治理要与工程进展同步进行,工程竣工后,防护标准达到设计要求;要切实保护沿线环境,不得损坏红线外的植被、耕地、水源以及其它设施;临时占地要严格审批,使用后按时复垦;要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向当地水行政部门履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及临时占用河道的审批备案手续,河道内汛期施工必须制定相应防洪预案、分级批复备案并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要加强施工运输车辆管理,加强通行道路保护;要如期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2、实行文明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要充分尊重当地民风.民俗,与当地群众和谐相处,施工人员必须主动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
3、实行安全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注重安全责任落实,主动接受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类特’种设备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4、合力加快工程进度。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在按照铁道部和省政府要求推进工程进度过程中,充分考虑条件和可能,提出关键环节、重要节点的推进时间表,报地方政府审定同意后,分解到有关部门,明确责任,配合完成。特殊地段,可由公安机关发布通告,进行封闭施工。
(四)及早筹划部署,搞好铁路物流规划和专用线、集运站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重点办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吕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等因素,尽快编制《吕梁市“十二五"铁路物流业发展规划》、《吕梁市铁路专用线、集运站场建设规划》。要突出搞好从干线铁路至工业园区、重点矿区的铁路专用线和现代化装车点的规划布局;突出搞好与铁路发展相适应的仓储配送、信息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支线、专用线以及站场设施建设。
四、组织领导
1、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铁路建设协调领导组,市政府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领导组;沿线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县(市、区)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领导组;乡镇(街道办)成立乡镇(街道办)书记任组长的协调组;村(居)委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村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要将懂政策、会协调、善做群众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充实到协调组,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协调领导组日常工作由市县两级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2、建立考核制度。市各铁路协调领导组要分别制定考核考评办法,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市、区)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评;县协调组也要制定相应考核考评办法,开展工作考核考评;市、县两级协调组要对辖区内施工单位的工作表现,有针对性地向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3、强化督促检查。市县两级协调组要组织专门力量,定期不定
期深入沿线政府、有关部门、铁路施工单位进行巡回督查检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市、县(市、区)政府报告;市县监察部门要建立确保铁路建设的监察机制,对协调配合铁路建设的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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