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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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忻政发〔201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达到150个,养老床位数达到1.8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城市60%以上的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60%以上的社区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要建设一个床位数在1000-1200张的具有示范和培训、实训功能的老年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所床位数300张左右的老年服务机构。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使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老年服务逐渐从一般的家政服务和生活照料向精神慰藉、医疗康复、紧急救援等诸多领域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项目,制定和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加快养老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体育、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保障基本养老服务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由市、县老年福利机构实行供养,农村“五保”老人实行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相结合的保障性供养。对低收入、失独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对高龄老人逐步实行高龄补贴制度。市、县(市、区)老年福利机构和乡镇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提供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2、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孤老优抚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经本人同意,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对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保老人,确需进入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予以确认,经确认入住养老机构的,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
(三)确保养老用地用房
1、加强用地规划。2014年起,各县(市、区)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社区服务和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办理售房手续。
2、保障用地需求。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市、区)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每年要安排用地指标,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对闲置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用地经审批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养老服务用地的优惠政策按上级规定执行。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3、落实社区养老用房。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在预留社区用房中,要确保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10000人以上150平方米、5000-10000人100平方米、5000人以下5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它用。
4、建设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的村优先规划建设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并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维修改造资金,除由上级补助外,市财政每个补助3万元,县级财政每个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行费用,乡(镇)和村委会要加强管理,保证中心的正常运行。
5、鼓励用房改造。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原建筑物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住建、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发改、国土、住建、房管、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费用减免政策。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免征城市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的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1、加大养老服务业资金投入。民政部门筹集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保证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将公办养老机构运行经费和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运行补助,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生活补贴列入年度预算,并建立增长机制。
2、增加养老信贷投入,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金融机构要改变观念,利用财政贴息、小额信贷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探索租金贷款等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强化与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同业合作,统筹各类表内外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三)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1、改革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政府供养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农村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和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及物业等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支持有实力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依托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推动形成便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3、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各县(市、区)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各级体育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老年体育工作,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
4、发展志愿者队伍。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依据青年志愿者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点,分类别成立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电器维修等类型的志愿服务队。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回馈制度。
(四)加快实现医养结合
1、增强医疗服务能力。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医院后,应分别设置医疗、养老功能区,加强就医管理,分别计费。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机构养老服务需求。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先行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并逐步推广。
2、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五)完善行业监管
1、规范审批。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并主动为养老机构提供全面服务。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具备民办非企业申请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违规建设的养老机构,规划、住建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2、建立监管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进行定期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住建、财政、卫生、消防等部门职能的,相关部门要协同做好等级制度定制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住建、财政、卫生、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定期联合检查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未达标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有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依规问责,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收回床位建设补助资金,停发床位运营补助。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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