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供煤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3〕102号)精神,按时保量做好我市2013年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任务,按照《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管理办法》(晋政发〔2011〕2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度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通知如下:
一、供煤时间
2013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从7月20日启动,7月25日正式开始供煤,9月底全部结束。所有供煤企业必须在9月20前按照市政府配量方案对口拉运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分发,确保9月25日前分发到户,9月30日前向市政府领导组上报供煤工作总结。
二、供应办法
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电〔2013〕102号”明电精神,2013年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仍执行“晋政发〔2011〕26号”和“晋政发电〔2012〕9号”规定。煤矿出矿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卸煤点的运输费用由供煤企业承担,各县(市、区)从卸煤点分发到村入户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运输损耗县域内调运的按1%执行,跨县调运的按2%执行。运输车辆由供煤企业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各供煤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煤炭禀赋,积极采取措施,通过调整采掘计划和加大捡矸、排矸力度(洗煤厂的要先洗后供),使所供煤炭达到本矿最优煤质标准。
三、卸煤点确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卸煤点的确定,应本着尽可能减轻供煤企业负担、保护乡村道路的原则,同时必须具备储存、装载、计量、化验、交通便利、适合大吨位车辆拉运等条件。供煤量在5万吨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确定卸煤点两个,5—10万吨的确定三个,10万吨以上的确定四个。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强化领导。为加强全市2013年度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2013年度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张建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范建民市长助理、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李彦斌市监察局局长
靳泽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治超办、市交通运输局、忻州公路分局和忻州煤运分公司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由经济运行科具体负责,电话:3142105。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方案的具体实施、进度督查、供需协调、专用票据管理和统计上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供煤企业要相应成立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组,并根据实际制定相应供煤方案。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和任务目标考核体系,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拉运和分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区域负责、确保畅通。要严格执行“晋政发〔2011〕26号”规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煤车辆拉运畅通。运煤沿线公安、交警、治超点、煤检、路政和收费点,要简化程序,一票专用(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洗、储煤公路内销专用),免收一切费用;严格实行区域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所有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运煤专用车辆的交通保障,要组织专人和专用警力,实行24小时上路巡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运煤通道畅通。
(三)落实措施、跟踪问责。要继续实行“一日一报、一周一通报”制度。从2013年7月26日开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供煤企业每日上午8:00-9:00如实上报前一日的供煤量(传真电话3142105)。对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供煤量和不按规定上报完成量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约谈。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渎职懈怠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供煤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同时要将相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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