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忻州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招录办法》、《忻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忻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山西省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8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府开发、政策扶持,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根据同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开发范围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管、劳动监察协管、城市交通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社会治安协管、园林管护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乡镇、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社会保障协管、市场管理、物业管理、保安、门卫、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社会团体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包括收发、文印、门卫、保洁、绿化、水电维护、车辆看管等后勤服务岗位。

(四)按政策规定由各级政府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程序

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需求,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使用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申请状况等统筹规划。

(一)凡具备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在计划使用就业人员前,需书面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聘条件等。)

(二)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请,对该单位的需求情况进行考察,确定用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对经过考察确定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就业困难人员需安置就业的动态状况,分阶段、分批次、统筹各申请认定的用人单位,统一按程序、按规定、按条件进行招录、安排上岗。

三、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界定范围进行公益性岗位认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擅自扩大公益性岗位使用范围的;

2、未对申请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认定,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忻州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招录办法

为积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根据《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录对象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原市属企业(单位)的职工及其子女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

(一)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并已同原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失业人员。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就业困难高等学校毕业生。

1、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2、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

3、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4、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招录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均须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40、50”人员同时提交与原用人企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

2、零就业家庭人员同时提交夫妻双方《结婚证》和街道或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同时提交享受“低保”和未就业的相关证明;

4、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同时提交毕业证、报到证;

5、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同时提交毕业证、报到证、助学贷款相关证明;

6、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同时提交父母双方由街道或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毕业证、报到证;

7、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同时提交毕业证、报到证、残疾证明。

(二)人选确定。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竞争上岗。

1、根据公益性岗位条件要求,对照就业对象本人条件,优先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择;

2、在岗位要求普通的情况下,第一优先从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状况的“40、50”人员家庭中选择;第二优先从年龄偏大、未享受过就业扶持政策的“40、50”人员中依次选择;第三优先从生活特别困难的零就业家庭中选择;第四优先从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人员中选择。

3、在申请人员多,开发岗位数量不足的情况下,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其程序是:

①公布公益性岗位的录用条件;

②组织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录用条件进行报名;

③对照岗位要求及本人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④综合素质考核;

⑤依据综合素质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序招录。

(三)进行公示。初步确定的人选,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人力资源市场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

(四)确定上岗。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岗前培训,同用人单位签订《公益性人员合作管理协议书》,用人单位同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忻州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并统一安排上岗。

三、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制定招录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按政策、按程序办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随意放宽招录人员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招录人员上岗的;

(三)招录过程中徇私舞弊或因组织不力、工作失误造成社会影响的。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忻州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切实维护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就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部门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行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宏观管理和各用人单位具体管理的双重管理办法。

二、使用期限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使用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岗位待遇

(一)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在同级政府岗位补贴基础上加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两项总和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由就业人员本人承担,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扣代缴。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根据就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和生育情况酌情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依据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各项保险的缴费率计算。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在政府岗位补贴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福利待遇,补贴数额和福利待遇要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忻州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各项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就业人员实施管理和奖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对就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方面的管理和教育。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就业人员的工作安全与健康。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合同期满,需解除劳动关系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用人单位有关机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经常不在岗或冒名顶替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不能按要求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就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保守用人单位的有关机密。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核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逐月核实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考勤,并按月发放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

(二)逐月向同级财政申请拨付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代扣代缴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三)定期不定期核查用人单位就业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对发现就业人员违反《忻州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处理。

(四)协助处理用人单位同就业人员的合同纠纷,切实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对上岗就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政策业务培训等。

六、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库。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用工登记表、《忻州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年度考核情况等;

(二)建立考勤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对就业人员实行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并于当月5日前将就业人员当月的考勤情况书面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发放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据;

(三)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量化考核,奖惩兑现。

(四)建立权益保障制度。严格履行《忻州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所确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违反本单位纪律或因故造成工作失误和经济损失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七、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对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情况和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有关规章制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未能及时了解和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合理诉求的;

3、未按工作要求办事、失职渎职、给单位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4、擅自批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长期休息而申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

5、制止冒名顶替不到位的。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中小企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