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09〕65号同时废止。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1日
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运城机场净空管理工作,加强运城机场净空保护,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民航的相关规章、标准、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城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的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和审核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运城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本办法所提外水平面是指距机场跑道(含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以内,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的区域。
第五条运城机场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及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报送运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运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和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将其纳入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对中远期机场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
运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市政府发布公告,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七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八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所有拟建设的建/构筑物;在障碍物限制面以外,拟建设高出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海拔531米)及以上的特别高大及其它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必须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批复,并出具行业意见。对于特别复杂的项目,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及批复。
第九条在障碍物限制面以外,高出海拔531米的建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产权所有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检查本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制止其违章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尽快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机场净空障碍物的主要控制面
第十一条机场净空障碍物的主要控制面包括:
(一)过渡面
坡度1/7(从距跑道中心线150米处向外向上倾斜)。
(二)内水平面
高度45米(以跑道两端入口点平均标高起算);
半径4000米(以跑道两端中点为圆心)。
(三)锥形面
坡度1/20(以内水平面边向外向上倾斜);
高度100米。
(四)内进近面
宽度120米;
长度90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
坡度1/50。
(五)进近面
起端宽度30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
侧边散开斜率15%;
第一段:长度3000米;坡度1/50;
第二段:长度3600米;坡度1/40;
第三段:长度8400米;坡度为O;
总长度:15000米。
(六)复飞面
起端宽度120米;
距跑道入口距离1800米;
侧边散开率10%;
坡度1/30。
(七)起飞爬升面
起端宽度18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
侧边散开率12.5%:
最终宽度1800米;
长度15000米;坡度1/50。
第四章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已将运城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在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民用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批复,并出具行业意见。对于特别复杂的项目,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及批复。
第十五条禁止在以民用机场中波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半径500米以内架设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二)半径150米以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架空金属线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半径120米以内修建高于8米的建筑物;
(四)半径50米以内修建高于3米的建筑物或者种植高于3米的树木。
第十六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五章升空物体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民用飞行器。
第十九条禁止在运城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20公里、宽度为5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二十条在以运城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高度超过100米(海拔高度超过481米)的,施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就施放地点、时间、高度作出规定,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的,应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运城机场报告。
第二十二条放飞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事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运城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公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市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在运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以下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修建、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设施和其他障碍物体,影响航空器正常起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国家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或者设置了飞行障碍灯和标志,但不能保持正常显示状态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危害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或《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附件
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组织机构
为了更好的保护机场净空,规范机场净空障碍物审核管理和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工作,保障机场的飞行安全,运城机场成立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公室:
主任:廉醒民运城民航机场副总经理
副主任:裴方军运城民航机场空管办主任
张宝忠运城民航机场应急办主任
成员:裴东峰运城民航机场运行保障部副经理
赵凯运城民航机场应急办副主任
周斌运城民航机场应急办场务部经理
任廷运城民航机场应急办场务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二、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机场净空保护方面的新动向、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三、负责受理有关建/构筑物的申请及初审工作。
四、负责净空保护区内的巡视巡查工作。
联系人:张宝忠
联系电话:0359-2598119182359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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