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配套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配套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配套的通知
长政发[201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41号)和《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4〕45号)精神,根据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4年财政预算调整的决定,市、县两级财政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予以资金补助,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县两级财政资金配套方法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省政府今后几年为农民办的实事之一,今年安排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10590人。为保证培育效果,由市、县两级财政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种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给予资金补助,贫困县市级财政补助100%,非贫困县市级财政补助60%、县级财政配套补助40%。
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
非贫困县培育任务共5575人,需县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235.908万元,其中:城区40人、配套资金1.656万元,郊区735人、配套资金33.894万元,长治县720人、配套资金29.052万元,长子县1000人、配套资金42.282万元,屯留县875人、配套资金34.02万元,潞城市470人、配套资金20.214万元,襄垣县1180人、配套资金52.38万元,黎城县555人、配套资金22.41万元。
三、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办法
(一)要及时拨付。资金保障是完成任务的重要条件,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已全部落实到位,8个非贫困县市区要于11月15日前将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各县市区农委。
(二)要专款专用。各县市区农委按照培训任务分别支付本辖区培训机构和有关市级示范培训机构,不得滞留,不得挪用。
(三)要严格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督促培育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培训任务完成后,对培训任务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验收。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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