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长政发[201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晋政发〔2014〕12号)文件和市政府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要求,我市决定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1项,对原市级保留项目做出相应调整2项。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长治市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附件:
长治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市民政局
此3项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2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市民政局
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市民政局
4
由市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市文物旅游局
此项为“文物保护及利用审批”的子项
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关
下放实施机关
1
除市直部门、市属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外,企业投资总建筑规模在20000平方米(不含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涉及市级以上政府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不含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市发改委
县发改局
2
企业投资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市发改委
县发改局
3
除市直部门、市属企业、跨县(市、区)项目外,市级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市发改委
县发改局
4
除市直部门、市属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外,总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不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涉及市级以上政府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市发改委
县发改局
5
企业投资无需国家扶持且符合省级行业或专项规划,在县主管河流上建设的径流式水电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市发改委
县发改局
6
外商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行业除外)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市发改委
县发改局
7
总投资在2亿元(不含2亿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市发改委
县发改局
8
企业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市经信委
县经信局
9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市水利局
县水利局
10
占用农业灌溉、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令412号)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1995〕475号)
市水利局
县水利局
11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关于推进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政发〔2008〕18号)
市水利局
县水利局
三、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内容
备注
1
占用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市水利局
名称调整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原项目中小项下放
2
已建人防工程和人防警报通讯设施报废、拆除、搬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市人防办
原非行政许可项目合并入行政许可项目“已建人防工程报废与拆除批准”,名称变更为“已建人防工程和人防警报通讯设施报废、拆除、搬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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