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长治市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已经2011年4月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长治市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有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推进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园林道路创建活动,保证单位、居住区、城市道路绿地建设和景观效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社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市区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居住区和已投入运行的道路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已经创建成为县(市、区)级园林单位、园林社区和园林道路,并已考核命名的。
2、制定了市级园林单位、园林社区和园林道路的创建方案,并已积极实施的。
3、对照创建考核标准,组织自检并已达到标准要求的。
4、居住区建设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
5、城市道路建设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要求的。
三、申报时间:
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实行年度申报与考核,申报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考核由市园林局适时组织。
四、申报程序:
申报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县(市)建成区内各单位、居住区和道路,由县(市)园林(住建)主管部门向市城市绿化领导组办公室推荐申报;市建成区内各单位、居住区和道路,由单位、居住区直接向市城市绿化领导组办公室申报,市园林局组织考核。
五、申报材料:
1、创建活动汇报文字材料(附电子版)。
2、申报申请书、申报表。
3、园林绿化规划图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自查自评结果报告。
5、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六、考核命名
1、市城市绿化领导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报市园林局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市园林单位(居住区、道路)评委会组织评审,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报市城市绿化领导组命名为“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颁发奖牌和证书。“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的考核标准附后。
2、被评为“园林单位”的单位优先推荐参加文明单位评选。
七、复查管理
1、对已命名的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实行复查制。自公布命名起,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称号。
2、具体复查工作,由市园林局组织安排。
3、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园林道路称号的撤销权属于相应一级的命名机关,撤销称号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公示。
八、附则
1、本办法由长治市城市绿化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园林道路考核标准;
2、园林单位现场考核评分细则;
3、园林居住区现场考核评分细则;
4、园林道路现场考核评分细则。
园林单位、居住区和道路考核标准
一、园林单位标准
1、绿化规划设计。有一个科学、详实并付诸实施的园林绿化规划,单位庭院绿化应有绿化规划和种植设计的相关图纸和设计说明书。新建的单位要有绿化的平面图和效果图;原有单位改造的要有绿化平面图。涉及园林绿化的图纸需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单位绿化指标。新建单位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2平方米以上,至少要有一块4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已建单位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绿地率达到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市级园林化单位(含地级市)占地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县级园林化单位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特殊单位的绿化指标及要求,参照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3、绿化结构标准。有明显的园林绿化效果和合理的植物配置。
⑴要突出以乡土树种为主,乡土树种占85%,外来树种及边缘树种占15%;
⑵绿地应设置必要的活动设施、无障碍设施和适当的硬质铺装场地,地面铺装要使用环保型材料;
⑶坚持节约化园林的建设原则,绿地要设置微喷、滴灌设施,尽可能利用雨水收集;
⑷绿地内有花池、花架、山石、雕塑、凉亭等必要的园林建筑小品和园林设施;
⑸占地面积小的单位要利用楼根、墙根搞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
⑹乔、灌、花、草生长健壮,修剪及时、修剪造型要优美,形成植物景观。无严重病虫害,生态环境效益良好,绿地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园林小品和园林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
⑺要配有绿化管护人员,责任到人,庭院保洁效果较好,车辆物品停放整齐,绿化管理档案健全;
⑻当年义务植树任务完成95%,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
二、园林居住区标准
1、绿化规划设计。有一个科学、详实并付诸实施的园林绿化规划,城市居住区绿化应有绿化规划和种植设计的相关图纸和设计说明书。新建的居住区要有绿化的平面图和效果图;已建居住区改造的要有绿化平面图。所有图纸需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绿化比例指标。①新建居住区绿化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已建居住区改造后,绿化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
3、人均绿地指标。居住区绿地应达到下列标准:
(1)居住组团不少于300户,人口不少于1000人;组团公共绿地不少于0.5平方米/人;
(2)居住小区不少于2000户,人口不少于7000人;小区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人;
(3)居住区不少于10000户,人口不少于30000人;居住区公共绿地不少于1.5平方米/人。
4、绿化种植标准。(1)绿地布局结构合理,与地形及建筑协调,因地制宜,合理种植,层次分明,有较高的艺术性。(2)要以植物造景为主,要有季节变化,植物选择适应居住区特点,乔、灌、花、草,落叶、常绿合理配置,品种丰富,选择寿命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形成优美的植物景观。
5、园林小品设施。园林小品等构筑物要精致、得体、牢固,有较高的艺术性,绿地内应设置必要的活动设施,要有适当的硬质铺装及少儿活动场所,地面铺装要使用环保型材料。
6、无障碍设施。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要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本着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设置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
7、绿化养护管理。绿化养护管护要符合下列要求:
(1)植物生长正常,无严重病虫害。树、草、花修剪整齐美观,绿地整洁卫生无杂物,园林设施完好率达98%;
(2)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重视绿化养护工作,有专职绿化管护人员,养护管理责任制健全,有绿化保护公约并做到社区内居民人人皆知;
(3)绿化配套设施经常维护,保持正常使用,没有破损残缺,发挥应有的功能;
(4)居住区保洁效果较好,车辆物品停放整齐,环境优美舒适宜人。
三、园林道路标准
1、绿化规划设计。城市道路绿化应有绿化规划设计和种植设计的相关图纸和设计说明书。
2、绿化比例指标。城市道路绿化指标要达到下列要求:
(1)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40%;
(2)改造城市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5%;
(3)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建设。
3、绿化种植标准。种植城市行道树应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应选择树干通直,树姿端正,体形优美,冠大荫浓,抗病虫害能力强,花果无异味,分枝点高,耐强度修剪的树种。
4、道路景观特色。城市道路绿化要充分体现绿地景观和园林园艺特色:
(1)在城市道路两侧红线以外至建筑红线之间,应留有15-30m宽的道路带状花园;
(2)在人行道两侧绿地中应合理设置部分休息座椅、雕塑、凉亭、花架、景石等园林园艺小品。
5、道路功能特色。道路两侧绿地和分车带植物,科学配置、合理种植、层次分明,乔、灌、花、草等地被植物有机组合,既要起到降低车辆噪声和防尘的作用,又要兼顾道路两侧和沿街建筑的景观需求,在整体上保持绿带连续和景观统一,发挥道路绿化的防护功能和景观特色。
6、绿化养护管理。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要达到下列要求:
(1)行道树木修剪管理到位,无枯枝、死枝、缺株、断垄现象,草坪修剪平整、无斑秃,绿篱修剪整齐、造型优美、无缺株、断垄现象,各种植物无病虫害,长势良好。
(2)道路基础设施维护良好,路面平整、无坑洼破损现象,井盖完好,路灯、话亭、公厕等设施规范齐整,卫生干净整洁,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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