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教育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3失效日期:2017-12-13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教政〔2012〕23号

有关高等学校,省级教育社会团体、基金会:

为加强和规范省教育厅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13日

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教育厅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教育部、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主管的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教育类学会、研究会、协会、基金会以及校友会等民间组织(以下简称社团)。

第三条省教育厅主管的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并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按照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对其主管的社团实行宏观管理和依法监督。

第五条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是省教育厅主管社团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省教育厅相关业务处室是省教育厅主管社团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重大活动的审批,并协助政策法规处办理社团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接受社团挂靠的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负责指导社团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社团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查

第八条筹备成立的社团,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社团成立应符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不得成立与已登记的全省性社团相同或相似的社团,应有与本社团业务相关的挂靠单位。

第九条筹备成立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文件报送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经省教育厅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筹备成立社团。

(一)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筹备的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三)申请筹备的社团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筹备成立的社团,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本社团章程,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二条社团进行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挂靠单位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社团的登记和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经挂靠单位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

社团章程修改,应自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注销,须由挂靠单位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社团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注销。社团申请注销后,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注销登记的,其剩余财产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章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社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接受资助等重要活动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挂靠单位应设立社团管理机构或指定现职人员负责管理社团工作。挂靠单位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社团资格、章程,出具初审意见。

(二)审核、报批社团编制。

(三)审核、报批社团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

(四)指导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五)审查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指导社团的日常工作。

(六)审核、报批社团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开办经济实体。

(七)组织社团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八)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九)指导和管理社团的党建工作。

(十)监督、检查社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社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和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二)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并发挥其作用。

(三)按有关规定报批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四)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年检工作报告,接受财务审计。

(五)对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的变更,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挂靠单位和省教育厅的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负责人管理。

(一)社团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社团负责人届期内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

(三)社团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

(四)筹备成立的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社团负责人的变更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现职党政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上文件中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规定执行。所兼任的社团领导职务应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同一领导班子的成员,在同一社团的兼职不能超过2名。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党政领导和干部兼任。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不得领取社团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初审不合格。

(一)未按时组织换届,超过1年的。

(二)审计指出的重大问题未整改的或不能提供审计报告的。

(三)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年检中弄虚作假,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社团涉外活动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除特批外,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担任单位会员,原则上不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社团领导职务;确属需要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社团与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交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党员、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应邀加入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

(五)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申报境外捐赠的来源、用途及境外捐赠者的政治态度;与境外进行合作研究必须申报合作研究的题目、研究计划、境外合作研究者的政治背景、成果形式及用途;人员出访必须申报出访目的、出访国家、接待单位的背景材料;召开国际性会议必须申报会议的主要议题、论文摘要、组织单位的政治背景。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社团,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3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3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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