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3〕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0日

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国内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切实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以全市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为目标,确保全市火灾形式持续稳定。

二、任务分工

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系统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依法整治各类火灾隐患。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部署和督导,主管领导要带队组织检查;各街道、乡镇完善消防管理机构,扎实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各行业系统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市、县(区)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确保本地区消防安全。

市公安局:充分发挥各级警务督察、治安、交管、消防等警种力量,建立消防多警联动机制,共同消除火灾隐患;各警种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消防安全重点和一般单位,以及“九小”场所等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发动社会群众举报隐患,营造群防群治氛围。

市规划局: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消防安全大排查,依法查处违章搭建的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和施工现场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消防违法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把消防法律法规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纳入学校专题教育和相关职业资格培训当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要组织对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和保障市级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专项经费,督促和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落实各地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专项经费。

市文广局:负责在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将《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纳入日常的宣传工作当中,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

市卫生局:负责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医疗科研机构等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消防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确保各类医疗机构消防安全。

市工商局:负责在消防产品流通领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查处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并将查处情况通报质监和消防部门。

市人防办:负责对利用人防工程开设的商场、市场和娱乐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市电信局:负责做好消防通信建设,规范设置火灾报警专线,保证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执勤和抢险救援通信畅通。

市粮食局:负责开展各类物资仓库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完善本系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市文物旅游局:负责组织具有旅游行业特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深化旅游景点、景区的单位和场所“四个能力”建设,消除旅游景点、景区的火灾隐患。

市供电局、中石油陕西宝鸡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陕西宝鸡销售分公司:根据行业特点,负责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机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所属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建设,制定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6日前,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召开专门会议,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8日前,各县、区通过发通告、组织召开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排查整治阶段。9月18日前,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一律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5日前,各县、区要对辖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各县(区)验收情况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

四、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排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依法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领导,实行部门联动。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宝强同志任组长,各县、区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市行业系统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协调、检查等工作。各县、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联动,联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卫生、商务、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部门要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县、区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当好参谋、当好推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严密组织。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群防群治。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督促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同时,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乡镇、街道、农村、社区要实行“网格化”排查整治,发动综治办、安监办、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声势。各县、区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广泛调动新闻媒体,发动党政领导、单位法人、干部职工、学生、居民等代表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参与体验工作、生活、学习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引导公众对发现的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火灾隐患,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并组织各级媒体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暗访曝光。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情况,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

(四)严格规范执法,狠抓责任落实。各县、区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铁腕打击,严格依法查处,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重罚的重罚,该拘留的拘留,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火灾多发、高发和工作落实不力的县、区和行业系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将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各县、区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大排查大整治办公室,6月14日前报动员部署情况;7月起,每10天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月24日报当月工作小结。各县、区检查验收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14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市人民政府专项活动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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