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感。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西成客专、阳安铁路扩能改造、宝汉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项目的开工建设,我市民用爆炸物品需求量急剧增长,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多,加大了监管难度。同时,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民爆事故教训深刻,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充分认识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民爆物品生产、销售、流通、使用安全,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管

国务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爆破作业要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我市地处秦巴山区,桥梁、隧道和危险路段较多,交通事故易发,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分散。为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管,减少事故安全隐患,凡在我市经营销售民爆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并获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使用民爆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到市、县区范围内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公司购买,支持合法的专营公司做大做强。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私自从事民爆物品相关的业务。

三、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全市民爆物品管理安全稳定

民爆行业属于高危行业,我市涉爆单位多,监管责任重大。各级公安、安监、工商、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穿到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安全防范,严厉打击民爆物品非法销售、违法使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杜绝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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