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1〕56号
颁布日期:2011-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制定的《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西安市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实现优质卫生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为核心,以提升农村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和利用为切入点,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试点,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提高农村卫生资源利用率和综合服务能力,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医疗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真正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

三、试点范围

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蓝田县、周至县、高陵县、户县等7个区县各确定1-2个医疗卫生条件好、综合实力强的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企事业医院)与1-2个重点乡镇卫生院建立一体化管理,实施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

四、工作内容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的“三个统一,三个不变”(即人员统一管理、财务财产统一管理、医疗业务统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行政建制不变、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和任务不变、财政投入供给机制不变)的原则,把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服务连为一体,建立互为依存、优势互补的协同关系。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整合医疗卫生资源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资产划归县医院管理,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保留各自原有机构设置和行政建制,乡镇卫生院可增挂县医院分院的牌子。管理一体化后保持县医院、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数不减、财政经费投入不减。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由县级疾控、卫生监督、妇保等机构派驻。

(二)改革内部运行机制

明确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工作职责,按照单独核编、统一使用的原则,科学核定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完善人员补给机制,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应保持相对稳定。乡镇卫生院人员与县医院人员在福利待遇、职称评审、选拔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岗位相对固定,人员按需流动”的原则,由县医院统筹使用调配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福利待遇适当向乡镇岗位倾斜。

(三)强化卫生服务功能

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群众就医需求,县医院调配相关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发展适宜的技术与特色科室,将其业务由原来的简单服务转为集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生技术指导、卫生监督的综合服务模式。实现“常见病到卫生院,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卫生院”的双向转诊就医模式,全面推进以卫生院为重点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减轻患者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发生,并消除可能由此带来的隐患,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加强公共卫生管理

按照陕政办发119号文件提出的“三个统一”、“三个不变”原则,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能不变,工作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科长由一名副院长兼任,公共卫生科工作人员数量依据所承担的任务合理设置,其所占编制依据岗位业务性质,分别上划到县级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站)、卫生监督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现基层公共卫生和区县级公共卫生服务一体化。

(五)完善现行财政政策

进一步完善现行财政投入政策和渠道,县医院实行差额预算,政府负担在岗医务人员基本工资的比例不低于70%,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6〕127号)要求,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区县财政全额安排,采取“财政拨付总额预算,工作岗位按需确定”等方式进行人员经费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区县逐步实行县级公立医院及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健全内部领导体制

在公立医院内部探索建立以理事会等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在试点阶段乡镇卫生院院长可由县医院院长兼任,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由县医院院长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七)统一相关业务管理

一是县乡两级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资产统一登记,分别建立台账。乡镇卫生院开展业务所需设备可由县医院灵活调剂使用。

二是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医疗业务由县医院统一管理,做到规章制度统一、技术规范统一、人员培训统一、业务指导统一、工作考核统一。

五、工作进度

(一)调研阶段(2011年3月)。由各区县对县乡卫生管理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对所确定的乡镇卫生院的服务人口数、服务半径、医院规模、医务人员数量及技术结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分析研究,对乡镇卫生院资产进行清算。

(二)动员阶段(2011年4月)。各区县政府召集相关区县医院、乡镇负责人及相关部门领导,研究制定具体一体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措施,召开县乡卫生管理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

(三)实施阶段(2011年5月至6月)。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四)评估阶段(2011年8月)。各区县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是农村卫生管理新模式,对促进城乡一体化,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意义重大,各试点区县要充分认识开展县乡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试点区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确保工作到位、领导到位,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及医疗卫生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县镇一体化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卫生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审核、落实财政补助资金,负责财务收支运行监督;人社、编制部门负责实施县镇一体化管理机构的定岗、定编、人力资源管理及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行业不正之风的查处和财务、药品购销工作的监督;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审核监督;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和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宣传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舆论宣传。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稳定投入,加强监管。各区县政府要逐年加大卫生投入,不断提高卫生投入占财政收入比例,并将新增财政投入重点用于农村卫生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严禁侵占、挪用和浪费。各试点县财政要依据一体化改革试点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试点区县应打破原有部门和行业界限,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网的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整体推进”的原则,优化配置农村卫生资源,加快建立健全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特别是在床位、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向乡镇卫生院倾斜,不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占有量,缩小县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引导优质卫生资源不断向基层延伸。

(五)积极宣传,正确引导。试点区县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主动地参与改革,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广大群众了解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工作内涵,改变群众就医观念,正确引导群众就医。

市政办发56.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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