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促进遂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与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下同)的“六大兴市计划”项目、台商外资项目、招商签约项目、来遂创业投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消极作为是指不积极履行职责、不完全履行职责,导致重大项目工作推进慢、任务完成差,影响遂宁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
第五条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规范、惩教结合的原则,达到改进作风、提速增效的目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办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和内容
第六条在项目争取引进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能准确将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与遂宁实际有机结合,在项目准备、项目包装、项目汇报上工作不力、针对性不强,致使遂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受到影响的;
(二)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拖拉,使本可以争取到的项目最终流失的;
(三)在项目申报中,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相应文件资料,相关部门不予配合或延滞办理的;
(四)不兑现与项目业主约定或因工作不力造成基础设施不能按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致使已签约项目迟迟不能落地的;
(五)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因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或拖延,造成工期紧张,需要采取应急工程等方式才能保证按照规定工期推进实施的。
第七条在项目审批服务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不按照规定向一个科室相对集中,该科室不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消防部门除外);
(二)部门未按照规定将行政审批权充分授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导致窗口只接件、不办理的;
(三)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者进入中心但仍在部门办理,搞“体外循环”的;
(四)审批负责人出差、休假,不委托他人负责,致使项目审批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的;
(五)对于项目审批主要文件资料齐全(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和环保审批意见),其余附件在项目业主作出书面承诺后,不予受理,或者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与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无利害冲突,在项目业主作出书面承诺后,不予审批通过的;
(六)对项目业主提供的送审资料有误差或有明显弄虚作假嫌疑,不及时帮助整改或处理的;
(七)项目业主需相关部门在手续办理中提供帮助,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所需手续,导致项目业主多次咨询的;
(九)不按照规定开展合并或联合审批工作,或者在联合审批中,召集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参与部门不予配合,影响联合审批的;
(十)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
(十一)对需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的事项,对口部门不落实专人全程跟踪的。
第八条在项目推进实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项目建设决定、命令和批示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擅自调整、随意变更已批复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因工作效率低下,导致重大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工,或者重大项目实际进度落后计划进度30%以上的;
(四)没有落实服务承诺,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与困难解决不力的;
(五)牵头主办部门不负责任,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推诿扯皮,影响项目建设工期的;
(六)不如实上报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七)不及时调控化解项目稳定风险和矛盾纠纷,酿成不稳定事件的。
第九条在保证项目质量效益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因对项目勘察、设计审查不严,造成项目不能满足需要或者功能降低的;
(二)未认真审核项目造价预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出现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资金安全监管职责,造成财政性资金未按照规定用途性质使用,导致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第十条在重大项目推进中,市、县(区)和市直园区认为应当进行问责的其他情形,应当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问责分类:
责令作出检查、告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上述问责方式,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问责:
(一)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或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到第十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的依据: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示;
(三)新闻媒体的曝光;
(四)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考核评估的结果;
(五)其他有关依据。
第十五条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核实,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7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情况较复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问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
(三)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情况不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凡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单位当年度目标考核分,取消个人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遂宁市监察局、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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