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部分地方建材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部分地方建材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部分地方建材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保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我市建材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雅安市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批复》(川府函〔2013〕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控制目标
力争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将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地方建材品种价格控制在与震前基本持平或正常合理水平。
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抗震救灾、生产自救、恢复重建顺利进行;
(二)保障受灾群众合法权益;(三)保障地方建材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稳定市场预期和价格总水平;
(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三、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地方建材品种
标砖、青瓦、水泥、原煤、沙石。
四、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形式
对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材生产单位实行提价申报制;对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材批发零售单位实行调价备案制。具体实施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适用于雅安市行政辖区范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六、实施办法
(一)纳入我市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调整销售价格,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
(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书面、口头、会议等形式告知实施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的企业、经营单位。
(三)纳入我市提价申报制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必须提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征得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提价。
纳入调价备案制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分两种情况实施调价备案制。一是生产企业提价后,批发零售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等额顺加幅度内的,调价后24小时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二是超过等额顺加幅度,或因其他原因调高价格的应在调高价格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四)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受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价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受企业或经营单位调价备案之日起,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企业或经营单位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无异议。
(五)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前,应对纳入的商品品种、企业现行价格进行登记审核或进行成本认证,并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企业自律和申报备案审查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应遵循公平合法的诚信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或经营单位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报告,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调整;对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查处。同时,对企业或经营单位合理的调价申请,应给予大力支持并搞好服务。
八、加强价格监管和监督检查,严肃物价纪律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价格,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商品价格,应加强市场供求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未在规定时间申报备案的,申报后提前提价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规定说明理由、提供虚假资料、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等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九、加强舆论宣传
重点宣传党委和政府在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物价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十、本实施意见由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提价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2.提价申报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表
3.提价申报产品成本变动情况报告表
4.调价商品备案表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日
附件1
提价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公章)
注册地址
企业主要产品
负责人姓名
职务
固定电话
手机
联系人姓名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电话
项目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企业总产量(吨)
其中申报产品总产量(吨)
企业销售收入(万元)
企业营业成本(万元)
企业利润总额(万元)
企业职工总人数(人)
备注: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次申报时需填报本表。以后申报时本表内容如有较大变动,请填报本表。
附件2
提价申报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金额:元
商品名称
等级
规格
计价单位
现行价格
拟调价格
提价额
拟提价日期
上次调价时前15日平均单位成本
申报日前15日平均单位成本
单位成本增加额
提价理由
备注:1、纳入我市提价申报制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必须提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征得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提价。
2、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受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价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附件3
提价申报产品成本变动情况报告表
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
产品名称
等级和规格
项目
上次调价时前15日平均
申报日前15日平均
调价幅度(%)
变动原因说明
一、单位产品成本(元/吨)
1、主要原材料
(1)
(2)
(3)
2、人工成本
3、包装材料费
4、
5、
6、
7、财务费用
8、管理及其他费用
二、折每计价单位成本(元)
三、每计价单位出厂价格(元)
附件4
调价商品备案表
企业名称(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时间:
备案商品名及规格
商品调价前价格
商品调价后价格
提价
幅度
调价理由
时间
本次调价
时间
备案
时间
备注:1、生产企业提价后,批发零售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等额顺加幅度内的,调价后24小时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超过等额顺加幅度,或因其他原因调高价格的应在调高价格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如调价品种较多,请按本表多页填报;
3、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企业或经营单位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调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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