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发[2012]36号
颁布日期:2012-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进一步理清规划功能定位,规范编制程序,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和实施刚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民主性、针对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完善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

(一)明确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更高水平的美好新宜宾和长江上游川滇黔结合部经济强市,注重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问题,注重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注重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注重发展需求与要素资源支撑能力、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的应有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完善两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市级规划、区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市、区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域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规划编制必须经过调查和课题研究、立项、起草、征求意见、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审批或备案、发布等环节。

(三)明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功能和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同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订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订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目录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经同级政府批准确定。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聚散程度等的依据。

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条件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科学界定编制规划的领域。编制政府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交通、能源、旅游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煤炭、天然气(页岩气)、其他重要矿产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调控的产业,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对经济、社会联系紧密的地区,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城镇密集地区,以及政府确定的重点开发或者保护地区等,可以编制跨行政区的区域规划。

二、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五)坚持正确的规划编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程序化编制,统一归口管理原则。

(六)规范规划的编制形式和文本内容。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等形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委托编制宜采取招标投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选择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应与编制承担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加强规划综合协调。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研究确定规划内容,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既要努力防止规划部门化,又要尽可能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

总体规划草案在送同级政府审定前,由发展改革部门与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总体规划衔接,并与相邻地区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与上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草案由规划编制组织部门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总体规划衔接,送上级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同级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规划进行衔接。同级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加强部门专题协调。规划在送专家组评审前,召开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住建、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协调会议,确保规划之间的一致性。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组织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反馈意见。

三、建立完善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和论证制度

(八)扩大规划公众参与。各类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应视不同情况,征求同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和下一级政府,以及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公众意见。

总体规划草案送同级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等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九)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重点专项规划评审会议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主持、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具体承办。专家评审组原则上5—7人,由专项规划领域专家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组出具专家组论证报告。一般专项规划论证可参照重点专项规划论证方式。

专家组评审后应出具评审意见书,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印发规划编制组织部门。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应根据评审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应当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篇章或者说明,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加强规划的立项审批管理

(十)加强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规划编制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规划编制组织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依据、必要性、承担单位、编制经费、衔接范围、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

(十一)规范规划立项管理。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规划,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应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申请应附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十二)明确规划审批权限。规划决策主体应与规划层次、效力相对应,努力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审批制度。总体规划草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重点专项规划草案由规划编制组织部门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同级政府审批。一般专项规划经专家组评审完善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由编制组织部门印发公布。因工作需要确需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一般专项规划,按重点专项规划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区域规划由规划编制组织部门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重点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应在规划立项规定的完成时限的上一年第三季度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规划报批计划。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拟订规划的年度审批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未列入审批计划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政府不予受理。

(十三)规范规划审批内容。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包括规划编制背景和依据、规划编制过程、规划衔接和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应在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衔接或者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五、建立完善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十四)实行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组织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组织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十五)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并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和公布手续。因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或者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

六、加强规划组织管理

(十六)加强规划编制组织保障。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要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强化规划编制工作的人才保障,尤其是发展改革等部门,更要健全规划编制机构,充实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水平。

(十七)加强规划经费保障。总体规划编制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经费,由规划编制组织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建议报政府审定后,给予适当补助。未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财政不予安排经费。

(十八)强化规划实施管理。各级各类规划发布后,规划编制组织部门要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制订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实施。

(十九)加强规划宣传。规划批准公布后,应及时在媒体公开发布,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努力提高规划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共同关心和促进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创新规划编制方式,规范规划编制程序,确保规划认真实施,使各项规划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建设更高水平美好新宜宾和长江上游川滇黔结合部经济强市的需要。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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