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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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自府办函〔2014〕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乡镇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市政府决定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用两年半的时间,对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进行整治,加大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力度,严厉查处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水体的行为,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逐步提高我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014年底达到30%,2015年底达到60%,2016年底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在2014年底前,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范设置和完善全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示、标牌和界桩等标志。
(二)实施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
2015年底前,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水源地周边村民居住点建设隔离防护设施,包括设置围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和选择适宜树种建设防护林等生物隔离设施。
(三)实施乡镇饮用水源应急能力建设工程。
2014年底前,各区县、乡镇要按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编制完成本区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演练,提高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剧毒、危险品运输和使用的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及应急管理措施和制度建设。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日常监管。
1.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禁止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和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储存、堆放、转运场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手续,严格控制产生新的污染源。
2.加大饮用水水源的监管和监测力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每年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至少进行两次监测,并对超标项目进行加密监测。进一步提高区县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水源地有机物的监测分析能力,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监测与预警能力。
(五)开展重点治理工程。
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广生态农业。提高农村宜建沼气池农户的建池比率,对污水处理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和小城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必须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和湿地处理系统,通过沼气化处理控制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农药、化肥的使用管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全面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2.2014年底前,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人口集中区积存垃圾的集中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采矿(砂)行为。
3.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查,2014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依法取缔(搬迁)工作;2015年6月底前,完成二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工作,实现废水、废渣的综合利用。
4.开展肥水养鱼取缔专项行动。2014年底前,全面取缔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有肥水养鱼,倡导科学、生态的水产养殖模式,永久禁止肥水养鱼和网箱养鱼。规范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不得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承包用于水产养殖,已经承包的,限期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5.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集雨区内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查和整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或超浓度、超总量排污。2014年底前,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6.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全面推广“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模式。2016年底前,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集雨区内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率达到80%以上。
7.加强水源涵养林或护岸林建设。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建设水源涵养林或护岸林。到2016年底前,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退耕率达到30%。
8.加强供水管理。加大对老旧水厂及供水管网的改造力度,完善消毒设施,优化水厂制水工艺,加强水质检测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要求。
(六)制定中长期饮用水发展规划。
2014年底前,制定中长期饮用水发展规划,城乡统筹推进,提高乡镇供水的集中程度。探索实施乡镇片区连片供水,逐步解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布局分散、规模过小、保护程度不高的问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四、责任分工
(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一库一策”的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方案和本区域中长期饮用水发展规划,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各乡镇政府是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主体,负责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
(二)市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负责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环境监督、监测工作,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三)市水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全市中长期饮用水发展规划,取缔和禁止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肥水养鱼和网箱养鱼,负责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水面清漂和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乡镇水厂的管理,参与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参与制定中长期饮用水发展规划,指导乡镇农民集中居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
(五)市农牧业部门负责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六)市林业部门负责实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天然林保护工程,协调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开展退耕还林,推进水源涵养林或护岸林建设工作。
(七)市城乡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集雨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八)市卫生部门负责乡镇水厂的卫生监督和出水水质的检测工作。
(九)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查处工作。
(十)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准入工作。
(十一)市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涉及剧毒、危险品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工作进度和治理效果,确保责任落实;分管负责人要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治工作。
(二)依法整治,规范执法。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违反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和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阻挠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全力推动综合整治工作的稳步开展。
(三)强化管理,加强督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的目标绩效综合考评内容。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未按时限和要求推进的单位进行通报。
(四)营造氛围,严格奖惩。各新闻媒体要注重舆论导向,强化正面引导,大力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加大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诿扯皮、行动迟缓、整治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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