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体制机制建设关系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切实做好现行政策措施、意见办法、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废、改、立工作,行署决定对目前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包括: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行署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目前地直各部门执行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细则”、“决定”和“通告”等。
二、清理标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党和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要明令废止。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的,要明令废止。
(四)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应先废止,再按规定重新拟定报批。
(五)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六)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清理分工
(一)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的清理工作。
(二)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执行部门的,由主要执行部门负责清理。
(三)部门起草的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
(四)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步骤
(一)初审阶段(6月26日至7月20日)。各部门要对由本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和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认真梳理,列出目录,找出文本,并将规范性文件内容对照清理标准逐条逐款进行审查,提出需要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认真填写《阿勒泰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7月20日前,将《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的复印件及电子版本一并报行署法制办公室(传真:2120334)。
(二)审核阶段(7月21日至7月30日)。行署法制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废止、修改、失效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次清理标准,认真研究复审,按照三个途径清理(即:决定废止的,由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发文废止;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以取代旧文件的,原报送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起草拟制后报批;应予修改的,由原报送部门起草修改方案,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报批)。
(三)公布阶段(8月10日前)。将行署研究通过的清理结果,通过文件、报纸、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清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把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有效载体,坚持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抽调精干力量,负责落实清理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本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本着积极负责的精神,细清严查,分类处理,认真清理查阅,深入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清理工作范围和标准,使之立有准则,废有依据,改有目标。对于涉及部门多的规范性文件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清理,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对于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法制办公室进行反馈,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三)加强监督,严格纪律。行署法制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进度,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并跟踪落实,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对故意隐瞒不报、过失漏报所起草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致使规范性文件应予清理而未清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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