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09]60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
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号),积极应对
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方
针,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
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须符合自治州规定
的申报范围和认定条件的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企业
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符合条
件的困难企业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险种的
申请,由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初审。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缓缴,经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
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
在确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率。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比例由原来2%降至1%。工伤保险费率一类
行业不实行浮动,仍按0.5%征收(个人缴费比例1%不变);二类、三
类行业由1%、2%,分别下调为0.75%、1%;商贸、餐饮、住宿、文体、
娱乐等服务业招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统一按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征
收。执行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止。
三、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在我州参加失业保险、且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
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
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
超过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按自
治区公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以企业实际缴
纳数额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按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两项补贴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
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
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州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
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
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
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
贴。
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对失业保险金用于支出
上述各项补贴的资金,采取分帐管理方式,由州劳动社会保障会同财
政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要求管理使用。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要
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严格按规定使用。各项补贴
申请由州劳动保障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
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四、实施特别培训计划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
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
程序的前提下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各县
市要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有就业去向
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开展免费、定向、定单培训,
并给予培训补贴。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要严格履行法
定裁员程序,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
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协议。
六、鼓励州内企业招用本地农民工
对在自治州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招用户籍关系在疆内农村的
农牧民或失地农民就业的,按照农民工工资收入的6%给予养老保险补
贴。所需资金从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支付的,从失
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中列支。对不招用本地农民工
的企业,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
需要裁员20人以上的小企业,须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况,听取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人民
政府报告裁减人员方案。需要裁员超过50人以上或超过职工总数10%
以上的大中型企业,须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企业
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提前一个月向州人民政府及州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报告裁员方案。
八、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做好企业稳定就业
工作的重大意义,把保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形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重要任务,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主动地
做好各项工作。要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就业扶持政策,
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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