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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自治州城乡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审批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随着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昌吉州城镇体系规划(2013—2030年)》的指导下,我州各类专项规划已陆续开展编制工作。根据国家和区、州规划审批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各类专项规划编制质量,确保其符合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并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现就自治州城乡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审批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州、市(县)、镇(乡)、村庄规划均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由自治州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涉及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及空间布局、设施配套、空间资源利用等内容的交通、水利、消防、电力、电信、邮政、能源、林业、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人防等专项规划,按照区、州相关规定,由组织编制的自治州有关部门报州规划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由州规划委员会审批。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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